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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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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2日

上一篇有些甚為無知的留言, 讓人看了哭笑不得。有人說要舉報我, 因為我教人申請簽保守行為是在跟律政司對着幹, 那人說:「等我通知doj你做過既事,睇下你點死」, 我會點死? 就是給這些無知的人笑死囉。不懂法律, 不明白甚麼是法治, 卻勇於發表意見, 沾沾自喜以為會使我怕得要死, 我乾脆把刑事檢控專員的通訊地址貼給這無知的匿名, 免其胡亂把舉報信寄錯了地方。我肯定刑事檢控科裏面有人定時在看我寫的文。有一次, 一位司法界的朋友問我, 一位檢控官托問有關我寫過一篇關於裁判官權力的文章, 看了忘記是那一篇, 叫我提供連結, 以省卻搜尋有關法律資料的時間。我不攀任何關係, 也不講認識誰, 法律討論不關乎你認識甚麼人或站在那一邊, 總之就不要站在無知的一邊, 還勇於發表意見。無知就只能發問, 而不是發表意見。我幫助求助的人去爭取沒有案底的自新機會, 可能增加了考慮及決定是否批准這種申請的人的工作量, 但想深一層, 我覺絕對沒有甚麼不妥當之處。我跟CF在《盜竊之城之三》一文討論時, 曾經講過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應該發通告提醒會員, 對初犯店鋪盜竊案適合以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的, 嘗試為被告爭取。如果律師包括做當值律師的會這樣做, 刑事檢控科的入的工作量會因此而增加, 自不待言。這只是對市民公平權利的一種保障, 因此增加了刑事檢控科的工作量, 也毫無問題。況且, 並非每一件店鋪盜竊的案件也適合以簽保守行為來處理, 在考慮時已具備一變現存的準則, 大部份申請都不用花很多時間去思量

 

另一留言貼了一週刊一篇叫《深水埗淪陷》偷野情況嚴重!老闆公開告示求賊合作 : 識先好攞的文的連結給我, 然後留言講"Thank you for your encouragement ", 這留言啼笑皆非。為何不指出或引述我寫這10數篇有關店鋪盜竊的文在那一處鼓勵別人去干犯店鋪盜竊或其他罪行? 如果不同意寬待店鋪盜竊的人, 覺得全部都應以嚴刑峻法懲處, 大可以寫去律政司, 叫刑事檢控科不要寬待他們, 誰會阻止你? 應不應該以酌情方法來處理犯法行為是一個法律專業的問題, 我在上一篇文已列出準則, 有意見就應把高見寫給律政司, 叫司長修改《檢控守則》, 而不是在此放屁, 空泛一兩句毫無內涵的話, 講了出來就好像在四週無人時, 把憋着的屁放了出來, 除此之外, 一無所有

 

今午收到一位先前求助女士的電郵, 她把捐了1000元給社福機構的銀行入數紙傳給我看, 她求助時, 我已告訴她所涉的金額甚小, 上庭時由當值律師向控方提出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成功機會頗大。她是從一包價值數十元的藥品偷取其中幾粒而被當場發現, 所涉貨價少過40, 我沒有叫她捐錢, 也叫她不用寫信, 但她恐怕自己表達能力不好, 所以寫了信, 但寫得太簡單, 我叫她既然寫就寫得全面一點, 她改寫了, 我看過了, 她還未上庭, 就自動捐了錢。我覺得她已表現了悔疚, 她已60, 恐怕不會成為汪洋大盜(超齡嘛), 也不見得小時偷針這民間智慧的推斷可以怎樣套用在她身上。我沒有"encourage"她去偷東西或再偷東西。如果有人認為我這樣做傷天害理, 禍害社會, 我也會繼續做下去。如果我寫這篇傷害了無知茂里脆弱的心靈, 我就心安理得, 樂見其再把無知發揮得淋漓盡致, 再留言講蠢話, 畢竟言論自由包括講蠢話的自由, 請隨便享用

 

智慧型的討論就要像CF那樣, 譬如把英國以定額罰款方式來處理初犯店鋪盜竊的做法拿出來討論, 看下在香港是否可行, 也看下香港處理這方面的法律程序有甚麼可以改善之處。不懂就提出問題去討教, 連問也不懂就閉嘴好了。現在這網絡時代, 有誰不能在鍵盤背後大放厥詞, 言論自由空間大, 當然就會廢話亂噏也不受規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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