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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UGL 5000萬元回佣與廉署一姐離職
標少
2016年7月25日
何俊仁引述「可靠消息」:廉署索UGL案資料 特首辦一年未覆, 連結這一篇是今天明報港聞版的頭條, 字裏行間暗示廉署一姐署任執行處首長李寶蘭取消署任和提早離職與調查梁振英在UGL事件有關連, 對於人事任命, 不論是公營機構或政府的, 一般不是外人可以過問的, 正如當年徐家傑被解職, 是基於他跟「社團」關係密切, 而使他再不適合身處廉署高層, 當年政府免去他的職務也沒有披露原因。不過, 徐家傑與李寶蘭去職事件的性質完全不同, 跟據何俊仁及林卓廷的講法, 特首辦及行政會議提供梁振英有否申報收取UGL 5000萬元回佣的資料, 近一年仍未回覆廉署, 沒有合理解釋, 就不能排除隱瞞事實之嫌。這種行政會議資料本身並無機密可言, 不涉任何政府具敏感性的發展政策, 只是一個極其簡單的紀錄, 沒有提供的難度, 卻有助調查梁振英處理這件事有沒有任何違法不當之處。儘管梁振英對這件事已作多番解釋, 這件事的發生時序具關鍵性的影響, 怎樣去解釋也不及光明磊落地配合調查, 不肯這樣配合, 不是欲蓋彌彰嗎?
不論在回歸前抑或回歸後, 廉署都只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在任行政長官若有違法行為, 在現有機制之下, 根本不受制衡, 雖然《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訂明在三種情況之下行政長官必須辭職, 假設梁振英干犯了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 勉強可以引用五十二條(一)第二部份的「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為理由強行要他辭職。可是, 在現階段, 他不肯提供資料, 使調查沒有進展, 遑論他有沒有任何不當行為致使干犯刑事控罪, 他的不合作本身就是一種極不合理的行為。
如果行政長官被刑事檢控, 他當然和一個普通市民一樣, 享有一切在憲法上賦與的權利, 譬如他有權保持緘默。假設他有所隱瞞, 廉政公署一樣可以向刑事檢控專員索取法律意見, 向法庭申請命令, 要求行政會議提供有關紀錄。事情真的發展成這樣當然是對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打擊和破壞殆盡。可是, 現在的情況更加惹人疑竇, 更加使人任意猜想李寶蘭去職一事是關乎她調查梁振英而受到壓制而被逼走的。用最普通的民間智慧去看, 除非你身有屎, 否則有何需要拖延不交出有關紀錄? 當我們大談香港法治, 以此作為驕傲, 政治人物及高官又不斷爆出違法及使用特權的醜聞, 最後防綫節節敗退, 退無可退時就只能自求多福? 事態這樣發展, 更加使人相信梁振英不用妄想競選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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