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 0
法律隨筆
同性婚姻立法
標少
2016年10月14日
我不是同性戀的, 我只喜歡女人, 從來對男人都沒有興趣。不過, 我崇尚自由, 對同性戀者沒有任何歧視, 性傾向是與生俱來的, 不是一種病, 無需醫治, 反而是大力反對同性行為的人可能患上心理病, 要調節心態。我拿這題目出來講皆因近日這課題在澳洲議會成為討論焦點, 執政黨提出修改婚姻法的草案, 把異性之間的婚姻重新定位, 「婚姻」一詞修改為不論性別的結合。這MARRIAGE AMENDMENT (MARRIAGE EQUALITY) BILL 2016其中一項修改是這樣:

Item 1 - Subsection 5(1) (definition of marriage)

Item 1 amends the definition of 'marriage' in the Marriage Act 1961 to "marriage means the union of two people, to the exclusion of all others, voluntarily entered into for life."

其他可構成歧視的修訂我姑且不去討論, 執政黨這舉措其實十分蠱惑, 明修棧道, 暗渡陳倉。提出法案修訂的同時, 卻提出全民公投(plebiscite)來決定。不要以為全民公投一定是好事, 香港不少人都朝思夢想全民甚麼甚麼的。執政黨部署全民公投, 骨子裏就是想藉着保守看法的力量來否決同性婚姻的立法。一旦公投否決同性婚姻, 小眾的權利又何以得到保證和保障呢? 同性婚姻確立法定地位, 因此產生出來的權利和保障便有依據。沒有婚姻的法律地位, 同性戀者就只是兩個獨立的個人, 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權利、福利和社會保障都一概免問。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都是保守人士, 尤其是教會人士, 我慶幸自己非教徒, 尤其不是道貌岸然表裏不一的假教徒。反對者通常都憂慮同性婚姻破壞傳統家庭觀念, 影響社會結構, 危言聳聽的話一大堆。講真, 同性戀者可有能力或意圖去說服異性戀者去改變性傾向? 這些小眾, 只有受欺凌。在法律地位上沒有確定他們的身分, 本身就違反人權, 在某程度上也屬欺凌。

可能有人會指責我看法不一致, 一方面對講粗口的大學生, 講粗鄙的議員及在校園打麻雀的學生諸多批評, 他們不能行使個人權利嗎? 當然, 他們有權做他們喜歡的事, 有權選擇使用的語言, 有權在立法會開會時「扑嘢」前「扑嘢」後。唉! 游蕙禎今天在立法會裏還提出來問議事規則哪條規定禁說的字眼, 又追問是否成為議員便不可以用市民講的說話,「係咪唔啱聽就要好似公聽會咁趕人出去?」(明報即時新聞)。小學雞即是小學雞, brothel language並不等如市民講的說話, 有市民講粗口, 你咪喺立法會講囉, 反正在立法會開會時所講的說話都不會有民事、刑事責任。當爛泥爬了上壁, 就構建成使人哭笑不得的牆。她要選擇這種語言, 是個人質素的問題, 不是小眾權利的問題, 別混為一談, 別糊了腦袋。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
 
 
 

 

Copyright © Easy Property Co.,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