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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借2017年法律年度開啟發揮
標少
2017年1月12日
今天是2017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演辭頗長, 主題是確立法官審案公平公正的原則, 免不了要提及蒙眼正義女神泰美斯(Themis)。面對公眾對法庭判決的不滿和批評, 首席法官其中一段演辭這樣講:

過去一年多,我偶爾收到公眾人士的投訴,批評法庭處理某些案件的方式。他們有些是不滿法庭沒有將被告人定罪,或即使被告人被定罪,他們仍認為法庭判處的刑罰太輕或不足。另一方面,也有些人不滿法庭定罪的判決或認為判刑過重。不論此等批評或評論的動機為何,我們必須緊記法庭的處事方式。即使是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及討論的案件,法庭對待訴訟各方的方式與對待任何其他種類的案件的訴訟各方的方式完全一樣。法庭不會認為此等案件比其他案件有較高的價值,或有任何分別,所以對此等案件也是以同樣的方式應用法律原則和運用法律程序。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在控方基於呈堂證據將其案情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被告人方會被定罪。定罪後,被告人被判處的刑罰是法庭根據已經確立的量刑標準和眾所周知的量刑原則作出的,不會因為被告人的身分而有所扣減或增加。假若定罪或無罪的判決有不當之處,或判處的刑罰不妥或不足,香港的法律制度設有上訴機制,可以就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法庭對待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及討論的案件, 也一視同仁, 處理方法不會有任何分別。首席法官再次重申市民有權評論法庭的工作:

我完全認同市民有權評論法庭的工作,但我當然希望這些評論,不論褒貶,均是有理可據和慎重的。

在這場合, 首席法官不會指責傳媒報導不準確或偏頗的問題, 也沒有提出法官要用甚麼方法應對, 我提出來講, 是回應上一篇今天的留言, 留言建議: 「…上載判辭, 書寫時能考慮到無法律專業能力的一般人的理解能力, 相信有助改善法院同傳媒及公眾之間既溝通問題。」容我借題發揮一下。我不同意這種看法。我覺得法庭的運作方法, 只需循着基本大原則作判決, 法庭的判辭無可能為了公眾而把法律概念及語言淺白化來書寫。這並非法庭的功能。有些傳媒在報導法庭審理案件時, 邀請私人執業律師或法律學者, 解說有關法律概念, 或者大律師公會發聲明捍衛法律原則的講法, 可以達致使市民了解有關法則的目的, 而不應把這種責任加諸法官身上。每一個專業, 有其從事該等工作的專業人士, 市民不懂就只好延聘專業人士去處理。政府急症室醫生可以通過傳媒向市民解說某些引致傷亡的症狀怎樣預防和處理, 法官為了維護公正形象, 卻不應跟傳媒沾上關係。有人留言講, 上級說反正敏感(社會關注)的案件多數會上訴, 上訴時都要寫裁斷陳述書, 早寫遲寫沒分別, 不如一早就寫好。先寫還是收到正式上訴申請才寫, 是很個人的選擇。百份之一百會上訴的當然先寫後寫真的無分別, 但寫的目的卻不應是為了應付(對付)傳媒報導不準確或偏頗, 順手上載在司法機構判辭網頁, 也無需另設《新聞摘要》。
 
我在《竹枝襲警》的第一篇講, 一直以來只有10篇裁判法院的判辭上載, 連同《新聞摘要》的只有兩宗(馬漢章及陳慧敏兩位法官的), 我想真的是新猷, 只有終審法院那級數的民事、刑事案才附設《新聞摘要》, 原因是終院案例地位顯赫, 篇幅也長, 方便傳媒拿揑重點作報導, 也有必要, 目的卻與應付/對付傳媒失準/偏頗的報導無關。
 
法庭的公信力較殖民地時代差了, 原因很多, 傳媒偏頗並非主因, 主要原因是法律普及化了。以前用英文審訊, 判辭也是英文, 加上法律詞彙和概念, 小市民一知半解, 毫無挑戰權威的能力, 當大部份案件用了中文審訊後, 無需翻譯, 原汁原味接收, 立即就可以消化理解, 也立即可以駁嘴, 法官的權和威當然大不如前, 電子時代資訊發達, 訊息傳播是互動而非單向的, 加上搜尋資訊容易方便, 有甚麼不明白就google一下, 法律的專業權威也不如前。所以, 權威和公信力已今非昔比, 不是你以為搞些《新聞摘要》就可以重奪或爭取的, 我就對搞這一套不敢恭維, 我主張回歸傳統才是正道, 亦可省卻工作已繁重的裁判官的不必要額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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