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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勇武後簽保守行為
標少
2017年1月17日
梁天琦與《大公報》記者涉地鐵站打架 獲不提證供起訴 二人准守行為一年 (13:54)

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與《大公報》記者在太古港鐵站大堂打架,兩人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案件今日提堂,兩人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裁定各人自簽1000元擔保守行為1年,及支付堂費500元。

案情指,在上年8月13日,有太古港鐵站職員看到梁天琦(25歲)和盧永賢(42歲)在港鐵未付費大堂內互相揮拳及對罵,其間盧把梁摔在地上,梁臉上及右肩上有抓痕,盧的牙齒見血、嘴巴腫脹。

兩人被警方拘捕後,梁在警誡下保持緘默,盧則指是梁先動手,自己只是抵擋對方的襲擊。
(13/1/2017)
 
這類打架不提證供起訴, 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來處理, 是慣常的做法。一般考慮因素可以在檢控守則裏找到。考慮因素包括引起打架原因, 傷勢的嚴重程度, 被告是否初犯, 被捕後的態度等等。這件案在考慮是否接納不提證供起訴的過程中, 有幾項對梁天琦不利的因素, 他在旺角暴亂案的保釋期間犯案, 錄取口供時, 他採取不合作態度, 他挑起打架(他問候馮官的娘親不屬考慮因素)。對另一被告不利的因素有一項, 他摔毀了梁的手機。
 
我估計是兩名被告通過律師向律政司提出要求簽保守行為, 換取不提證供起訴, 兩人都同意案情。批准記者提出的要求是合理做法, 批准梁天琦的申請我就稍有保留, 不過。為了對雙方公平起見, 一視同仁, 都批准申請。如果因為梁天琦而拒絕兩人的申請, 對那記者就有點不公平。如果只有記者申請守行為而梁天琦不提出申請, 那就會變成一個撤控另一個提控, 也不會受到對待不公的批評。這件案的處理方法益咗梁天琦, 他在搭順風車, 如果要審他, 從我以前看過在網上流傳的影片來判斷, 釘硬。
 
所以, 呢啲嘢咪以為玩嘢好威, 踼保好巴閉, 到尾咪又喺低聲下氣求人畀個機會你, 撤銷控罪畀你簽保守行為。同意咗案情喇, 即係承認有打交喇, 玩乜嘢? 如果唔係有順風車搭, 你咪先衰一鑊, 值得咩? 呢一鑊無得講政治檢控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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