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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書面認罪之二
標少
2017年10月11日
1仔在書面認罪一文, 因應讀者提問提出討論, 為何行人違反交通條例沒有以告票(牛肉乾)來處理的程序, 這樣講是相對於以定額罰款告票處理的交通違例及垃圾蟲而言。久遠之前怎樣開始用告票來處理一般交通違例, 我沒有能力講, 因為那是比我入行之前更早的事。大家都知道, 如果有車輛在馬路上違例停泊, 司機又不在車上, 要檢控這車輛違例, 警察無可能站在路邊等待司機回來, 然後抄下個人資料向法庭申請傳票提出檢控, 又或者警察抄下車牌, 返回警署後向運輸署索取汽車登記資料, 然後才向法庭申請傳票。在那個還未電腦化的年代, 依賴很多人手及費時的程序, 效率非常之低, 況且違例者大部份都不會對違例提出爭論, 動輒要上庭處理, 也很不方便, 所以就發展了定額罰款的制度出來。

交通違例的定額罰款分為兩種, 告登記車主的是法例237章, 違例時車輛是不動的(non-moving offence), 俗稱死車, 例如違例泊車/阻街等, 引發的法律程序是collection of debt。而告司機的是法例240章, 車輛在動態之下違例(moving offence), 譬如超速/衝燈。當然, 規管的法例都來自374章及其規例。交通違例數量大, 發出定額罰款告票, 可以有效率地處理了絕大部份案件。然而, 在兩種情況下, 定額罰款告票會繼續發展下去的。把告票放在死車的水撥下, 並不確保登記車主一定收到, 譬如途人惡意拿走, 司機毀屍滅跡不想登記車主知道, 所以在14日內沒有繳付罰款的紀錄, 警方就會發出繳款通知書, 以確保登記車主知道被抄了牌, 繳款通知書另一目的就是讓違例者有抗辯的選擇, 提出抗辯就可以把繳款通知書底部撕出, 寄回中央交通檢控科, 中央交通檢控科就會向法庭申請傳票傳召被告(車主或司機)上庭答辯。這些程序都在237章及240章訂明。

垃圾蟲在SARS爆發之後, 才變成定額罰款的程序來處理。以前垃圾蟲是即時收傳票, 即時填上個人資料及上庭日期時間地點的。食環職員拿着A4尺寸的單簿, 發出一式三份過底的傳票, 一份送法庭, 一份交食環檢控科, 一份當面交給垃圾蟲。這種做法滋生了很多問題。當初要垃圾蟲上庭目的是要由法官去教訓他們, 又要刻意給他們上庭的麻煩, 所以就不列入可書面認罪的類別。可是, 人手填的傳票控制不到數量, 旺起來一個下午有600垃圾蟲上庭, 法庭要開流水席一樣來處理, 垃圾蟲也因為處理時間長而投訴。另外, 有的法官罰$200, 有的罰$600, 很不一致。一般法庭處理政府部門傳票, 在每一時段都設有限額, 但人手填寫的傳票卻不涉預先向法庭申請的程序, 湊巧某日食環人員特別勤力, 告票特別多, 法官及法庭會計部的工作量激增, 點錢也點到手軟。最後政府乘着SARS對社會衛生的衝擊, 乘機把垃圾蟲的定額罰款定為$600, 搞到上庭就算認罪也要雙重罰款加堂費, 垃圾蟲的定額罰款程序, 跟交通的一樣。

以數量及廣泛性而言, 交通及垃圾蟲違例, 以定額罰款程序來處理是效率的考慮, 對法庭和違例者都十分方便。那麼, 把它擴大到納入包括行人違例也發告票可以嗎? 那不是印多一種告票給巡邏警員執勤時帶出街使用那麼簡單, 這些告票發展成繳款通知書而至上庭的傳票, 都要訂立一套相應法例, 因為當中涉及缺席聆訊的程序(ex-parte hearing), 缺席聆訊以呈遞表格來舉證(譬如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of posting), 那是需要一定人手處理的。現在的交通告票, 由警方中央交通檢控科統一處理, 垃圾蟲就由食環署的檢控科負責。行人違例過馬路是歸環頭警署個別處理的, 數量很少, 除非警方執行某些針對行人非法過馬路的行動, 否則這類jaywalking並非常規檢控, 定罪紀錄也不會輸入中央交通檢控科的資料庫, 只會提出檢控的環頭才保存紀錄。我也相信現在這種可以書面認罪的方法相當方便, 沒有劃一罰法, 還可以寫求情理由, 又可以不寄回認罪書上庭認罪或抗辯。如果是定額罰款告票, 你根本連求情的機會也沒有, 一上庭就雙倍罰款加堂費。

裁判官條例附表三所列可以書面認罪處理的控罪, 其實也不一定以傳票提出檢控的, 譬如物件阻街, 也可以落案(charge)形式提出檢控, 即時帶返警署落案, 然後保釋上庭。那麼在那種情況下阻街以傳票檢控可選擇書面認罪呢? 那是食環自己定的, 並非一般在街上巡邏的小販管理隊執行的。這種違例, 也不應用定額罰款告票來檢控, 因為在人流旺、租金貴的地區, 會比環頭環尾同面積的阻街影響大, 罰法不應一樣。故此, 像行人非法過馬路之類的控罪, 暫時還未有必要以告票形式來提控, 對違例者完全沒有不利。郵遞失誤而致收不到傳票, 又會不會發拘捕令拉人呢? 大可放心, 因為會再由人上門派發, 有人收傳票, 再不出庭, 安排派票人(警員/執達主任)宣誓證明傳票派到人手上, 才發拘捕令。定額罰款告票演變出來的傳票, 缺席而發出拘捕令反而簡單得多, 不用上門派發, 呈遞文件證明寄出了, 就可以缺席定罪判罰, 發信通知繳款, 逾期不交就直接發出拘捕令。

我2002年已告別香港, 我希望我的記憶沒有錯, 而程序上也沒有變, 若有甚麼說錯了, 敬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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