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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暴動抗辯啟新章
標少
2017年10月13日
在區域法院審理的旺角暴動案已差不多審結, 四個月前我曾經寫過一篇評論: 後發的自衛。到了今天, 「因警員開槍而自衛」這抗辯論調依然活現, 明報即時新聞有此報導:

警方去年農曆年初二協助驅趕小販,引發警民大衝突,涉案運輸工被控暴動罪案件續審。其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讓當晚向天開槍的交通警黃慶威出庭作供。辯方解釋因為警員非法開槍,影響了整個事件的性質,所以被告其後的行為屬自衛,但法官認為其證供與本案無相關性,拒絕讓該警員作供。
 
我還是不明白, 警員向天開了一槍示警, 跟本案所審理一小時之後才發生的暴亂有何關係。就算有關係, 譬如激怒(provoke)了在場人士, 使他們情緒亢奮, 也不是抗辯理由, 講成自衛, 更離題萬丈。另一方面, 這名被告(第7被告)上證人台作供, 說自己只是跟朋友在看熱鬧(食花生), 主控官盤問他時, 指出這種講法, 跟他在警員警誡下所作供辭不一致, 他又承認警誡供辭內容真確。我越看越糊塗, 這種自掘墳墓式的抗辯算是甚麼伎倆? 辯方還要試圖傳召開槍警員, 以建立警員非法開槍引致被告掟磚自衛的論據。嘩! 我大開眼界。即是要進一步確定被告有份暴亂而並非在看熱鬧。那就等同辯方也要指證第7被告在證人台作供時不盡不實了。是我看糊塗了理解錯誤嗎? I would be grateful if the learned readers could enlighten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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