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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掟三文治案的永久終止聆訊申請
標少
2017年10月16日
吳文遠掟三文治案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這是明報即時新聞的報導: 擲三文治案 吳文遠申永久終止聆訊被拒 月底裁決 (20:23), 法官當然不批准, 申請本身可謂unmeritorious。未審視吳文遠的申請理據前, 先看法律程序。司法機構的Practice Direction-9.7, 列出永久終止聆訊申請的程序, 吳文遠的申請已不符有關要求。法庭對沒有律師的被告較為寬鬆, 不符程序也讓他作出申請, 然後才拒絕他。

從報導可見, 警方在發生掟三文治襲擊後, 替梁振英錄取口供, 但在檢控時卻不列他為證人, 也不肯應辯方要求傳召他作控方證人給辯方盤問。若我做主控, 我也會採用這策略。把他的供詞當unused materials交給辯方, 責任做盡, 無懈可擊。以證據價值而言, 辯方根本不應傳召梁振英, 以政治價值而言, 辯方也不應傳召他, 明知他已是過氣舊電池, 就算羞辱到他, 也無味道, 極其量是自我感覺良好的虛榮。吳文遠盤問梁振英這個辯方證人的後果就是這樣, 個官也不阻止吳文遠違反證據規則的做法。明知證人態度敵對, 還去傳召, 自己找死。到尾還要呱呱叫, 指責他不合作, 他不肯在未審之前接受辯方邀請會面錄口供, 我就沒見過有案例支持這種講法。何況梁振英的證言與口供一致, 有甚麼不公平可言? 傳召梁振英為辯方證人, 就是自掘墳墓, 與人無尤。餘下的問題只有一個: 就是吳文遠會不會被判即時入獄? 他根本就釘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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