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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曾蔭權案控罪交法庭存檔
標少
2017年11月10日
刑事控罪交法庭存檔(leaving the charge on court file)並非不尋常做法, 效果等同無限期的押後(adjourn sine die), 但重新提審卻要獲得法庭批准。從策略層面看, 控方就是要釘着曾蔭權不放, 不論曾另一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的定罪上訴結果如何, 這存檔控罪也不會撤銷, 理論上控方隨時都可以重啓檢控程序, 來個second bite of the cherry。實際而言, 我未見過交法庭存檔的控罪會重新提控,  所以雖然曾蔭權頭上有把刀, 這刀是無殺傷力的。

曾蔭權為何不反對這存檔的做法? 他當然想控方不提證供(offer no evidence), 但控方又怎會肯呢! 這存檔做法是控辯雙方商討過, 大家同意的做法, 法官也批准了。假若辯方不肯, 控方大可以再開波, 又再懸峙才再作打算。一般最常見把控罪存檔, 是雙方在答辯商討時(plea bargaining), 被告承認一些控罪, 控方申請把其餘控罪存檔。日後真的可以再提控嗎? 講真, 可以就應該一早就做, 隔得越久就越不可能, 因法官也不會批准。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延誤可以構成壓迫的手段(oppression)。高院法官有權批准控罪存檔, 這權力卻並非法例賦予的, 那只是一種司法傳統, 有趣的是這命令是不能上訴的, 因為在上訴機制中不包括這種事項。裁判官的權力來自法例(statutory), 所以在裁判法院是不能把控罪存檔的, 因為《裁判官條例》第19條訂明了審訊的程序, 裁判官要聽審然後作裁決。

標少今晚又要飛了, 敬請各位網友, 遇到重大裁決時, 留言給我捎個訊息, 至於那些「客仔」可惜不能付托給你們, 今早就有個會計師為了盜竊寫給我, 怕留下案底不能續牌, 我唯有在旅途上也繼續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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