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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指控性侵犯
標少
2017年12月12日

荷李活的性侵事件席捲全球, 一時間受過性侵犯的女性不少以#MeToo來嚮應。發起這#MeToo運動的人, 旨在喚醒人們關注女性受到性侵犯的情況。女性站出來作指控所需要的勇氣及面對的困難是本篇要討論的課題。香港欄后呂麗瑤近日也在Facebook披露自己在15歲時, 在教練家中遭性侵犯的情況, 這訊息發表之後, 連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也發聲表示關注, 並呼籲她報案。社會的反應不是一面倒的, 在上一篇就有這留言:

受害人唔報警,單方面指控,赢盡掌聲,但當司法制度無到,這樣都有人撐既話,証明香港年青人對法治觀念仍然薄弱。。

 

這一篇是為了這句留言而寫原則上我不同意留言的看法

 

呂麗瑤指明是她讀中學時一位校外聘用的教練非禮她, 她的學校, 她的同學, 以及她的運動圈的人, 一定會知道她所指是誰。她不去報案, 又無指名道姓, 對涉嫌被指非禮的人確實欠缺公道, 又沒有明言是某人, 那人又怎能跳出來講自己的版本? 我們不能夠單方面接納呂麗瑤的說話而不給被指控的人一個申辯機會。我明白當呂麗瑶在Facebook嚮應#MeToo, 未必有深思熟慮自揭被非禮後的後續行動, 她可能只是鼓起勇氣訴說自己的經歷, 而沒有認真考慮要追究到底, 所以才做成今天的局面, 我相信她不是為了鼓掌而為。做成今天的局面, 她唯一的選擇就是報案, 除非她的指控只是籠統到不顯露predator的身分的, 像香港小姐麥明詩那種講法, 她十八、九歲參加交流團在大陸被非禮, 以麥明詩的遭遇而言, 香港對該案並沒有刑事司法管轄權, 她又沒有在事情細節上披露那人的身分。呂麗瑶案發生在香港, 檢控又無時限(time bar), predator的身分又明確, 只要她報案, 就可以立案。被指控的人起碼可以有機會抗辯, 而不致於是單方面講法。呂麗瑤為何不報案?

 

女性受到性侵犯, 侵犯者是陌生人和認識的人受害者反應會不一樣。陌生人的性侵犯如非禮之類, 在發生時受害人大多數都會驚慌到來不及反應, 來得及反應又沒有被侵犯者逃脫的話, 結果多數是報警處理, 應不應報警, 所要考慮的範圍及過程會很短。被熟人性侵犯時會考慮得多一點, 既然是相識, 就沒有報警的逼切性, 也不存在當時沒捉住侵犯者會被他逃脫的情況。除非即時報警, 否則越想越多, 包括自責, 為甚麼不帶眼識人, 為甚麼自己跟他返家, 受侵犯時為甚麼不呼救、不反抗, 報警又有沒有人信呢? 如果被告否認指控, 要在庭上眾目睽睽之下講出經過, 可能受家人怪責, 可能遭鄰里議論, 在多重憂慮下最終就把報警的念頭擱置了。擱得越久就越不會報案。有入會因驚慌、羞恥、不知所措而啞忍。可能一世啞忍, 可能一直壓抑在心中, 可能原諒了侵犯者, 也可能淡忘了, 不了了之。

呂麗瑤若果去報案, 就不會惹起像我引述那段留言對她的批評。當然她不應為了受到批評而去報案, 而是既然不打算啞忍, 走了出來發聲, 就撇撇脫脫來個了斷, 把侵犯者繩之於法。我對留言者的看法不敢苟同, 那留言的結論也不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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