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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暴動案着草
標少
2017年12月15日
 
 

昨晚到貓琴家吃飯, 是我在外遊時約定的。一眾好友, 暢談竟夕。貓琴病癒, 神采飛揚, 精神飽滿, 半點病態也沒有, 還弄了很多好吃的東西, 我就只交了行貨。回到家裏看到暴動案預審(PTR)的報導, 又一個被告「着草」, 明報這樣報導:

【明報專訊】去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本土民主前線黃台仰及梁天琦等8人被控暴動罪,案件昨在高院閉門預審。早前未有如期到警署報到的黃台仰,昨仍未出席預審,另一本民前成員李東昇亦缺席聆訊,法庭遂向二人發出拘捕令,指他們未有依期歸押。其餘6名被告續獲保釋時,亦被下令不得離港及須於明天交出旅遊證件

 

這些流氓, 除了喊口號, 就只能夠走佬, 然後就只能夠自圓其說一番甚麼不接受暴政的審訊, 當然也不能排除很多其他弱智的解釋。那是後話。PTR(pre-trial review)要閉門進行(in camera), 是因為這是陪審團的審訊, 控辯商討細節, 不宜公諸於世, 以免對日後的陪審團有任何影響。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 PTR都是公開的, 因為專業法官不易出現偏見的問題。

不論叫「着草」、「走佬」或棄保潛逃, 以前都不犯法的, 即並非一種罪行。自1994年在《刑事訴訟條例》增訂了第9L, 棄保潛逃才構成罪行。在未增訂9L條之前, 對棄保潛逃的被告, 法庭會頒發拘捕令、充公保釋金及拘捕之後不再予保釋。到了現在, 拘捕了棄保潛逃的被告, 就可以加控「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一般而言, 同案被告棄保, 案件會如常審訊。拘捕棄保的被告之後, 會另訂獨立審訊日期, 只有在審訊期間棄保, 才會考慮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繼續審下去, 而把缺席的被告定罪。假如日後拘捕了棄保潛逃的被告而審訊他們, 在法律上, 對於他們的潛逃, 應怎樣看待呢? 以下是司法機構訂立的《陪審團指引》(Specimen Directions In Jury Trials )建議引導陪審團的講法:

 

控方指稱在()()後意()()。你們必須考慮以下問題: 

( 1 )
在()()後()()。如果你們肯定他曾這樣做,便可以繼續考慮: 

( 2 )
罪,一 [合,可提供例子 ] .......的理由是……如果你們認為他的解釋是真實的或可能是真實的,便不應理會他曾證據。 

 


早幾天當那在立法會外的垃圾筒放火的被告申請上訴許可, 楊副庭長三言兩語就把他KO下星期判刑的蠔涌爆炸品案, 那三個被告的刑期我估計坐六望七, 不是六、七個月, 是六、七年。而旺角暴動這一夥, 也會同一命運。否則, 就不會着草了。又是老生常談那一句: Don't do the crime if you can't do the time. 食得鹹魚抵得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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