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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賤格
標少
2018年4月22日

我寫了1732篇文,長久以來,個人觀點有人讚有人罵,有人同意有人反對,被人罵「賤格」還是第一次。上一篇在回應留言時,我講過那暴動縱火的人,逞一時之勇,毀掉前途,實屬死蠢。給我罵死蠢的人,已身陷囹圄, 當然就沒有機會可以罵我。罵我「賤格」的人, 主要原因(若我沒理解錯)是說我身在外國,隔岸觀火,幫政府維穩,劍指抗爭者云云。

甚麼才算賤格,給人罵了賤格就會變成賤格嗎?除了「賤格」這詞彙的一般含義外,貴格/賤格也可以是純主觀的看法。言論自由嘛,我管不到別人的嘴巴,管得到也不會去管。講到底罵我是因為我罵了「抗爭者」。若是如此,就有點兒戲了。我罵這向的士縱火的死蠢,因為他無謂地斷送前途,他算是那門的「抗爭者」? 他抗爭甚麼?

在縱火案審訊時,辯方不爭論控方證供,被告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抗辯理據是縱火者不是被告,即是打ID。除了不知這「抗爭者」為甚麼抗爭外,這被定罪的被告否認自己是「抗爭者」,那麼,罵我賤格的人,實在撐甚麼人?

刑事案的抗辯,往往無所不用其極。被指縱火的人沒有作供,我只好看下有作供的人解釋為何抗爭。如果掟磚是抗爭的手段,有份掟磚的也極力否認自己掟磚, 把自己塑造成知書識禮,犯法的事有所不為,我得到的結論,就是他們為了「篤」魚蛋,吃街頭熟食而抗爭。這原因也不能小覷,民以食為天,為了食而要掟磚縱火,也許餓到發慌亂性了。也許我胡亂猜測,幸好縱火案被告在定罪上訴的同時, 也提出判刑上訴,理據有二,來自判詞的:

針對判刑的上訴理由

49. 就判刑,吳大律師提出兩個上訴理由:

() 就暴動罪,本案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申請人是蓄意到達案發現場參與暴動,是有備而來,與其他人士共同聚眾滋事,一心與警察對抗。因此,原審法官以5年為量刑基準是明顯過重。

() 就縱火罪,本案的證據並沒有顯示申請人縱火目的是要損毀涉案的士,43個月的量刑基準是極度過重。

(香港特別行政區楊家倫 CACC 130/2017)

一個「抗爭」的形容詞也沒有用,只用了負面的「暴動」、「聚眾滋事」等字眼來形容被告的行為,我批評這個被告,也屬「賤格」,這算是甚麼價值觀?

罵我那位仁兄說:「其實你人在外國,然後批評人死蠢係好賤格嘅行為」,也真有趣,如果是對極權抗爭,為甚麼不上大陸直接抗爭?為甚麼不去天安門罵共產黨?在網路世界遊走,一切近在咫尺,我很清楚在香港發生的事,走漏了也會有人留言討論。如果我在香港罵死蠢的人死蠢,就會被人視為貴格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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