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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身分欲蓋彌彰的非禮案
標少
2018年6月18日

前教練非禮女學生案上庭了,82日才做PTR,旁枝爭議少,主要火力會集中在非禮本身的事實爭議,這些爭議會包括受害人的誠信、記憶、錄取過的口供、網上發表過的言論,都是辯方抗辯焦點所在。控方會以案件敏感為由申請視像作供,練官說都賣晒報紙喇,係人都知係邊個,仲使視像作供?當然,這類案件在法律上為保障受害人而不准披露身分是有必要的,可是受害人為響應Me Too運動而自己大鑼大鼓之下訴說了經過,等同waive anonymity, waive完之後要重披面紗,怪怪的,身分都一覽無遺,還有甚麼敏感之處?我相信法庭不會批出視像作供, 而只會讓受害人在屏風後作供,避免尷尬。

受害人獲得身分保密可以鼓勵他們挺身而出,指證侵犯者。有人選擇公開自己身分,對侵犯者作張揚式的控訴又有何不可?選擇這樣做的受害人是想表達錯不在己,為何要瑟瑟縮縮的像自己理虧地匿藏。有不少人,譬如藝人,被性侵後啞忍,心理精神都出現嚴重問題,侵犯者卻逍遙自在,又值得嗎?

我不是說每一個性侵受害者都要坦露個人經歷,成為一眾有色眼鏡後的目光審視,既然選擇了要呼籲性侵受害人挺身而出,喚起社會的關注,就應繼續堅持下去,凝聚社會的力量,抗拒性侵。否則又會重蹈當初的情況,受人質疑,為何只在臉書訴說而不去報案。發展至今,受害人及被告都匿名了,藏頭卻露尾,身分欲蓋彌彰,仲想搞邊科?索性waive anonymity到底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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