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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政治檢控
標少
2018年7月22日
我對於政治檢控極之反感。

曾蔭權被檢控, 有人說是政治檢控, in a nutshell, 基於他對中央的指示陽奉陰違, 暗中對抗, 所以中央要向他開刀。我相信這是民主派、香港天主教開明人士, 包括前主教陳日君在內的人的看法。我不會這樣看事物的, the first thing pops up in my mind, 曾蔭權的行為是否構成罪行, 若構成罪行, 是否應予檢控。控方所指控的案情, 簡而言之, 沒有申報利益, 涉及雄濤數碼的發牌, 設計師為他租住單位設計而獲受勛章。如果我是陪審員, 三項控罪全部成立。政治檢控、中央指示的成份在那裏? 黃楚標是agent provocateur, 刻意設局誘騙他上當? 如果他跟從他做了幾十年公僕、清楚知道申報利益的必要, 不試圖隱瞞, 不故弄玄虛, 就算有人設局, 也不會上當。何況根本沒有agent provocateur。自作孽, 與人無尤, 何來政治檢控? 這只是那班撐他的自己友替他開脫洗擦污斑的藉口。民主派諸公, 天主教賢人, 都贊成貪婪, 都贊成利用權勢攫取利益? 為了政治對抗而埋沒公義, 對不當行為置若罔聞, 刻意轉移視線的cronyism, 就會使人鄙視這些人, 講甚麼自由民主, 虔誠教義, 都是表裏不一, 極端虛偽的lip service。

在討論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 提出反對立法的其中一種講法是: 香港現行法例已足以處理有關情況而無需為第23條立法。到了警方採取針對性行動取締倡議港獨的民族黨這社團的時候, 就跳出一班人來講侵犯人權, 違反《基本法》, 剝奪結社自由。我也捍衛結社自由, 但我也知悉結社的自由也有限制的,  政府一些舉措就算違反《人權法》, 在法律上也可以成立的, 與其空喊不知內涵的口號, 這些人不如花點時間認真認識一下這議題的一些案例。我看今天明報引述戴耀庭教授的看法(若民族黨對警方引用《社團條例》的取締行動申請司法覆核, 一審和上訴都有機會輸), 戴教授這次講得務實(不過我覺得不是有機會輸, 而是輸硬)。

香港記者協會也有趣, 我引述明報的報道:

香港記者協會則憂慮警方援引大量傳媒報道,作為禁止民族黨活動的證據,此舉有損言論及新聞自由,促政府盡快澄清。

有趣。7警毆打曾健超時, 控方依賴傳媒拍攝到的影片和相片, 作為有力的證據, 當時香港記者協會就忘記發這種聲明了? 甚麼性質的報道才可以援引為證據, 標準怎訂? 記協的立場又可有損害了甚麼呢? 摻和了政治, 自然就犧牲了公信力, 跟那些黨報、左報有何分別?

下次聽到有人喊政治檢控的口號, 請首先考慮一下被檢控的行為有沒有違法, 繼而考慮檢控有沒有違背檢控政策。上一篇有留言提出胡仙案, 那是一宗受政治影響而不作檢控的政治決定, a very disgraceful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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