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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黃毓民案沒法律基礎再上訴
標少
2018年10月26日

各大傳媒都報導了律政司不會為黃毓民掟杯案上訴, 明報的相關報導在此;黃毓民掟杯案 律政司:沒法律基礎上訴。這決定乃意料中事。我在黃毓民上訴的藝術一文已評論過, 在該文的末段, 我已作預測: 

所以, 各位何必呱呱叫, that is the rule of the game。班太的判詞言之成理, 寫相反理據也言之成理, 最重要的是法官寫出甚麼道理你能否挑出錯處, 我就挑不出。上級法院可以挑下級錯處, 上級的上級也挑下級錯處, 唯獨吾等汝等良士刁民只能互挑錯處, 天生烝民, 有物有則, 民之秉彝, 好是懿德, 互相攻訐, 情何以堪! 別學那些不學無術的法律教授, 如梁美芬之流, 大聲疾呼叫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 懂個屁, 不涉法律觀點, 上訴證明書怎會批出, 會批出也不獲終院上訴許可, end of story 。連我這一關都過不到, 別浪費時間再討論。

班太(張慧玲法官)批准黃毓民的上訴, 主論據是質疑梁振英在黃毓民擲出水杯時的反應, 此屬事實的裁斷, 高院法官在一般情況下, 沒有原審裁判官衡量證人言談舉止(demeanour)來判斷可信性的優勢, 是不應輕易干擾原審法官事實裁斷的決定, 但本案控方呈上立法會的閉路電視, 班太可以從而仔細看梁振英氣定神閒的反應, 繼而裁定梁振英根本沒有受驚, 故此未符合普通襲擊的法律元素, 才批准上訴, 撤銷定罪。除非班太的裁決理據悖於常理, 或搞錯案情事實, 或搞錯法律的元素, 否則毫無上訴空間。所以律政司不再上訴的決定正確, 所以我批評梁美芬教授不懂刑事法而在胡說八道。

Jack wts在我黃毓民上訴的藝術一文洗版式留言, 我不介意, 我只是偶爾回覆一兩句, 包括我以下這個回覆:

標少2018930 下午9:46

Jack wts,

普通襲擊的法律很清晰, 法官的事實裁斷控方是極難上訴的, 所以別再花時討論好嗎? 這些在事實上推翻原裁決的情況是經常發生的, 見怪不怪。「凡事都有定期,天下萬務都有定時。生有時,死有時;栽種有時,拔出所栽種的也有時;殺戮有時,醫治有時;拆毀有時,建造有時;哭有時,笑有時..., 訴訟也有finality, 收筆喇。 

可惜Jack兄堅毅不屈, 在上一篇還繼續為此留言, 我只能奉勸一句, 這件案的裁決是沒有指導性的, 類似的案情, 只要受害人合理地受驚, 無論在案情事實及法律元素方面, 都足以定罪的。故此, 無需把黃毓民案過份解讀, facts sensitive的裁決, 以案例而言, 參考價值不高。

法律評論是apolitical, 儘管釘了黃毓民我會更心涼, 放了他我也不會喋喋不休鍥而不捨地怒嚎, observe the rules of the game with a tranquil heart, 由它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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