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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學棍
標少
2019年2月9日

如果六四武力鎮壓可以有人稱之為六四風波, 難怪三年前年初二晚的暴動也有人稱之為旺角衝突了。明報今天這則報導, 我始終按捺不住, 要評論幾句。明報這樣講: 

【明報專訊】昨日是旺角大衝突3周年,香港大學、中文大學、理工大學學生會聯同學生動源及香港民族陣綫,在港大舉辦周年集會,播放當日影片及邀嘉賓發言,有約150人參加。時事評論員盧斯達發言期間,在場參與者指罵一名在場拍照的女子為「藍絲」、「共匪」,場面一度陷入混亂,有人以粗言謾罵。 

昨晚8時,港大學生會大樓外空地舉行集會,3名學生會會長輪流發言,呼籲市民「毋忘義士,還原真相」。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倬僖表示,當晚市民自發支持小販,終被執法者武力打壓,指是警員向天鳴槍,致「局勢變得一發不可收拾,正式上演一場激烈的警民衝突。」...... 

最刺眼的是「真相」這兩個字。尋求六四真相, 官方有一套講法, 民間受盡極權箝制, 沒有發表、發掘、發聲的自由, 聲音被粗暴滅絕, 有強權就難以還原真相。這情況發生在極權國度, 尚可理解。香港就算沒有普選, 還是一個自由社會, 尋找及發表真相並無難度。叫「暴動」抑或叫「衝突」, 辜勿論個人譴詞用字的喜好, 在法律上,「暴動」一詞概念清晰, 無需釋義。旺角暴動案經歷兩級法院審理(區院及高院), 辯方所爭論是各被告的角色, 或以被錯誤辨認為抗辯理由, 而並非爭議當晚發生的事並非暴動。 

真相是甚麼, 中大學生會的區同學說: 「當晚市民自發支持小販,終被執法者武力打壓」。這撮寫屬百份百的廢話。我們一般都會同情學生, 因為他們熱情、盲目、容易被利用。殊不知神棍、政棍之外, 原來還有學生這種學棍, 不學無術, 罔顧事實地胡說八道。 

你可以講我不在現埸, 立場偏頗地撐政府而不撐學生, 所以評論不公正。撇開在區域法院由單一法官審理的那一宗不講, 在高院審理的是由陪審團作出定罪裁決的, 主審法官彭寶琴在2018611, 對梁天琦等幾人判刑理由書列出判刑的基礎, 在判詞第40段清楚指出(辯方也不爭議的事實), 暴動起因並非驅趕小販而起, 而是因為群眾阻撓警方處理交通事故所引發的。 

40. 無論如何, 縱使如辯方所指, 當晚涉及的暴力事件實有其相關的政治及社會背景,但雙方沒有爭議在事發時段,不論食環署或警方人員,均沒有進行任何驅趕小販的行為,而警方最先到場的目的,亦只為處理報稱的交通事故,其後,警方是在人群聚集及阻撓下,才增派人手,但警方仍不斷向人群作出呼籲及派員與黃台仰接觸,希望能和平解決事件。然而,從沒有爭議的影片可見,警方還未在334警告後作出任何推進時,群眾在黃台仰說話後,已主動衝擊警方在砵蘭街的防線,繼而引發其他街道的暴力行為。......

42. 同樣,以本案的案情而言,當晚砵蘭街的暴動,是由群眾聚集於馬路並拒絕讓警方處理交通事故而起,群眾繼而以報復性的暴力行為發洩於警務人員身上。正如劉大律師為第三被告求情時承認,第三被告當晚的行為是因對警方累積的偏見及憤怒所致。蔡大律師亦確認他並非指稱涉案的暴力行為是可以任何方式合理化。故此,本席認為本案事件發生的背景並不能作為求情因素, 否則, 社會可能會得到錯誤訊息, 以為對政府或現狀不滿, 便可將有關情緒訴諸暴力行為。(HCCC 408/2016)(判詞全文的連結) 

在香港刑事案件是公開審訊的, 被告所有法律上的權利都得到保障, 被告也獲法援批出聘請刑事案經驗豐富的律師代表來抗辯, 其中包括代表第一被告梁天琦的蔡維邦資深大律師。這一眾學生代表藉這周年集會在眼睜睜說謊話, 大言不慚聲稱為「義士」還原真相。如果這些人具備時代的代表性, 為了政治目的不擇手段說謊, 香港還可以指望他們為公義吭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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