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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追溯力
標少
2019年5月13日

昨天在河邊徜徉, 今天在湖畔漫步。開車聽着香港電台新聞報導, 聽到白孝華(Michael Blanchflower SC)反駁鄭若驊, 內容和今早看到明報的講法一樣。 

【明報專訊】律政司長鄭若驊日前否定多項《逃犯條例》修例替代方案,包括修改其他法例以容許香港法庭審理海外謀殺案,解釋此舉不具追溯力,故不能處理台灣殺人案。專長引渡法律的律政司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白孝華,昨反駁鄭說法,強調謀殺在香港和國際法律一直是刑事罪行,由香港審理海外殺人疑犯,只是擴展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並非將沒罪的行為變成有罪,故相關方案並非如鄭若驊所指是違反人權法,方案亦具追溯力。

(特稿:反駁鄭若驊 引渡法專家:「港人港審」具追溯力) 

我一面開車一面向老伴解釋這些講法的意思。根據《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新訂立的刑事法律不能設追溯期。讓我舉個現實例子。在協和小學案, 終審法院裁定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不包括用自己手機偷拍, 故此在私人地方偷拍他人裙底、如廁、更衣、性行為等, 現時都沒有法例規管, 政府正積極訂立窺淫罪, 一旦立法, 也不能追溯生效日期, 不能檢控在未立法前的有關行為, 這就是刑事法不能設追溯期的大原則。這大原則也有例外,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2): 

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各國公認之一般法律原則為有罪者,其審判與刑罪不受本條規定之影響。(Nothing in this article shall prejudice the trial and punishment of any person for any act or omission which, at the time when it was committed, was criminal according to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the community of nations.) 

白孝華反駁鄭若驊就是這意思。老伴問我, 鄭若驊是有心瞞騙市民抑或不懂, 我答不到。畢竟鄭司長不是搞刑事的, 她除了是資深大律師, 也是土本工程師, 但買了僭建屋也可說不知情。真假本不難分辨, 但這世代信甚麼往往憑個人感覺而無需以客觀事實來審判, 所以請自己下定論, 以免爭抝。 

近日留言頗熱鬧, 我無心在此撕裂網友, 但我崇尚言論自由, 只要不罵粗不犯法, 甚麼意見的留言也不刪除, 在這裏可初則口角, 也不會繼而動武扭打起來, 我希望以理據來爭辯, 而不是扣帽子。我盡力客觀持平, 不與任何黨派沾上關係。我不是甚麼KOL, 但這些網絡討論平台, 也充斥着各式各樣帶着使命的人打宣傳戰。別怪我反應過敏, 但我不想被人歸類, 所以兩年前當我看到某左報一篇特稿引用我的看法把我說成是著名博客時, 立即就給我跳起來大罵一場, 我最怕被視為某黨某派的網絡打手。寫文我也不涉金錢利益, 沒有廣告, 也不跟任何機構搞關係。不是為錢就不會淪為文妓, 也不會為人推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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