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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流氓運動
標少
2019年7月25日

今天明報的報導: 

【明報專訊】約50人響應金鐘站「不合作運動」,抗議港鐵周日於白衣人在元朗西鐵站打人時未有盡早關門,昨早繁忙時間阻擋列車關門,港島線列車服務一度受阻,運動歷時約兩小時,有示威者與乘客爭執及發生推撞。兩男女被指阻礙車門關閉收到擬檢控通知書。另有網民今日到九龍塘站發起不合作運動。...... 

那些玩不合作運動, 在港鐵干擾列車車門, 阻止列車開行的人, 昨天港鐵的處理方法是向他們發出擬檢控通知書。港鐵附例控罪的檢控, 若不涉警察作證的, 一向都由港鐵聘用的私人律師行負責。若提出檢控, 港鐵會向法庭申請傳票, 以郵寄方式傳召被告上庭答辯, 控以法例第556B章《香港鐵路附例》第9條第2: 

9.不當進入或離開列車 

(1)任何人不得在列車車門開始關閉後進入或離開列車,亦不得企圖在列車車門開始關閉後進入或離開列車。 (199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2)任何人不得干擾鐵路處所內的任何門或閘,包括任何列車車門及月台幕門。 (2007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刑罰訂立在該條例附表2, 最高判罰款$2000, 不能判監。刑罰本身不會納入刑事紀錄, 除了港鐵和法庭, 這紀錄不會出現在其他地方。這種流氓行為, 可以喚起甚麼回應, 可達到甚麼目的, 我真的不懂。我只感覺會惹起上班的市民的不滿, 所以引起爭執和推撞。我認為考慮到這種行為的滋擾和嚴重性, 不應用鐵路附例來檢控, 而是警方在現場拘捕這些人, 作出刑事檢控, 可控以《公安條例》第 17B----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 可處罰款$5000及判監2, 或控以普通法的公眾地方妨擾罪, 在裁判法院審理, 可處罰款$100000及判監2年。在繁忙時間阻擋列車關門行為, 符合這兩項控罪在法律上的元素。 

誰要針對政府而舉行不合作運動, 悉隨尊便, 政府派錢不去攞, 8號風球不用上班, 你去上班囉, 你有乜權影響一般市民作息? 若要爭取市民支持的抗爭, 必需衡量別人的利益是否不必要地受損, 否則徒增厭惡, 小混混式的流氓行為得逞, 影響了別人的生計, 會贏得支持嗎? 搞和平遊行, 有相同理念的人屬願者自來, 如果我一心去上班或趕赴約會, 甚或我只是無所事事在消磨時間, 也有權不「被」參與你的運動, 連這種尊重別人的心也沒有, 談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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