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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東拉西扯
標少
2020年5月22日
近年生活在香港一定不會感到愜意, 爭論事無日無之, 每天過的日子都像瀕臨離婚的人,  每日找碴子來吵幾場。這種生活質素下, 人性寬懷的光輝盡失, 每天由天光fight到天黑, 心中總是存着不共戴天之仇, 有爭議的事又怎可理智地討論, 富爭議的話題總是用polemic language, 甚至粗鄙不堪的語言。這還罷, 有的只有粗鄙而完全沒有論據, 這也是我們要承受言論自由帶來的副作用的一種。我又不能因此說誰人不配説話, 尤其是在這網絡發達時代, 誰都可以開個賬戶來發表意見, 誰管得你。

標少廢老一名, 茶餘飯後厚着臉皮發點謬論, 時而認真時而嬉戲, 網友卻認真回應, 使本博蓬蓽生輝。以上一篇為例,  好幾位留言都展示着高尚情操的。近日高尚情操這詞已成cliche, 在留言裏也見了幾次。記得讀書的時候教授很喜歡用Robert Burns的O my Luve is like a red, red rose來舉例 (Robert Burns是浪漫時期的英國詩人), 他說第一個講這句話的是天才, 之後不斷模仿重複就變陳腔濫調。我又詞不達意了, 其實只想講留言的時候, 有時重複是不必要的。本博的留言還有另一現象, 就是有人會把在別的地方發表的東西搬過來, 這我不介意, 但搬運的人要確保原作者是同意在我這裏發表的, 茅舍齷齪, 你不能硬把別人的東西搬過來, 標少雞皮鶴髮的面是無需貼金的。把立法會議員或甚麼名筆的東西搬來, 太委屈矮化他們了。另外, 有些搬來的東西, 內容夾雜粗言穢語, 在別的討論平台容許的, 心胸狹窄的標少, 一早定下留言守則不准罵粗, 要罵就請移玉步, 往偌大寬敞的地方去。拜託。

每當留言超過200條就有點麻煩了, 要到頁底按”載入更多”, 然後從頭看起, 才能繼續看200條以外的留言, 看起來就太傷神。故此, 我東拉西扯寫一篇, 轉個話題, 不再講試題了。

上一篇的留言, 有人說把黎智英等15人的非法集結等控罪轉介區域法院審訊是因為可判處較高的刑期, 我不同意這看法。可以比裁判法院判處更重刑罰並非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的唯一原因。我一年前在《黯然神傷的佔中九子案》中這樣講:

...選擇區院審其中一個可能原因是, 本案備受社會和國際關注, 律師陣容鼎盛, 前後有9個擅長刑事案的資深大律師出陣, 就算判刑的長度理應在裁判法院審理, 委派職位較低的裁判官審理也不太公道...
 
這講法也適用於本案, 未知抗辯律師團陣容, 美國國務卿已先開腔, 不知他有沒有打消毒藥水針和總統可有私人醒他一些hydroxychloroquine。 

昨天上載的上訴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蕭浩賢也使我興趣盎然。此案能上終審法院就更好看了。我引用判詞所述的3段案情:  

6. 期間,上訴人戴着口罩,手持控罪二所指的雨傘、背着背囊,在警方防綫前三米至九米的距離徘徊。控方第一證人截查上訴人,打開他手持的雨傘發現當中有一支移除了手柄的行山杖。控方第一證人發現雨傘的傘蓬可以拉後,露出約47 釐米的遮杆。他向上訴人查詢雨傘的狀態,申請人回答「爛咗」。控方第一證人再問上訴人為何於屯門出現,上訴人不作回應。控方第一證人於現場快速搜查上訴人的背囊,發現另外21 件物品,當中包括示威標語、索帶、頭盔、護目鏡、口罩、護膝和護脛。控方第一證人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拘捕上訴人。 

7. 其後控方第二證人(刑事偵緝探員)到場,在錄影下向上訴人查問背囊中的物品(影像片段光碟和謄本[1])。由於現場嘈雜,該錄影片段[2]只能記錄部分的對話:包括上訴人表示他到該處「遊行」;雨傘用來遮太陽,但損壞了;索帶打算交給別人;頭盔和口罩用來遮掩面部。

8. 上訴人後被帶返警署進行調查。在警署內,警方人員於上訴人背囊腰帶的袋內發現並檢取了一支鐳射筆(證物 P7)。該鐳射筆當時運作正常,能發出綠色鐳射光綫 

在full gear裝備下出現在示威現場, 沒有使用過的鐳射筆, 是否可被推論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本案也可以看到審案時被告不上證人台作供的利弊, 利多於弊抑或弊多於利, the million dollar question。沒有那內藏行山杖的爛傘或者在觀感上會好一點, 上證人台可能講得甩鐳射筆這一條。這都很難有定論的。被告無需證明自己清白, 不作供的後果是法官席前只有控方證據可考慮, 辯方盤問證人的問題不是證據, 證人的答案才是。上終審法院喇, 到時是a million dollars' appeal, 理應不用那麼多錢的, 也不是很複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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