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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鹹豬手法官
標少
2020年6月26日

上一篇留言已很多, 要開新一篇了。

鹹豬手法官事件繼續發酵, Sydney Morning Herald翻了他到牛津法學院作為訪問學人那兩年的舊賬'Dirty Dyson': former judge Heydon's nickname at Oxford amid fresh harassment claims, 除了賺來Dirty Dyson, 另一花名是Handsy Heydon。事件又有另兩個發展, 坎培拉總檢控官公開呼籲聯邦警察調查此事, 我相信在上一篇講述坎培拉律師會女會長的遭遇, 已足以檢控非禮; 另一線發展是, 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向100名曾與鹹豬手法官共事的女性職員發問卷調查性騷擾, 我相信是補鑊行動。事發至此應該直接交警方調查才對, 這司法界的國際醜聞已爆得燦爛了, 包也包不住。幸好此君未被香港終審法院委任過做非常任法官, 否則就多一條理由不能老外審國安法的案件了。

上一篇有網友質疑法官權力不受制衡, 坦白講我不知道要制衡甚麼。如果講三權分立的制衡, 香港基本上已有, 司法一直強調獨立, 獨立會否變成獨大, 我不能說不會, 但先要搞清楚社會人士不滿法官那方面, 是他們的操守抑或是判刑。印象中近年都沒有爆甚麼醜聞出來, (發生了沒爆出來的若我知也不會告訴你), 我相信最大爭議的應該是判案, 譬如講以胸襲警, 被告被判有罪時, 社會有一撮人譁然, 可是, 一個法律問題無論怎譁然也不會改變的, 定罪上訴也駁回了。法官對社會事件衍生出來的罪行判刑, 爭論會比較大, 因為社會撕裂, 水火不容。更何況判刑這東西由街市賣魚的至大學教法律的都有看法, 因為這些看法太容易發表了, 就算行內人都可以有差異很大的論述。政治性質引發的案件在判刑方面實在是個很困難的司法決定, 就算有量刑指引, 也可因個人因素而致判法上產生差異。 個人因素包括兩方面, 一是法官本身的嚴寬差異, 二是被告行為的嚴重程度不一, 個人求情因素也很不一樣, 判刑結果分別就大了。如果是其他專業事情, 就較少會惹起爭議, 譬如在某個面積起屋, 要用多少鋼筋和落多少石屎, 一般人根本不懂發表意見。判刑卻很不同, 一般人對案例及考慮原則不認識, 也一樣可以熱烈討論。當這股議論與法庭判決落差很大的時候, 就可能有人會覺得法官犯錯、專橫、獨大, 不是藍就是黃。可是, 當律政司覺得刑罰不足, 就可以申請覆核, 本身也是一種監察, 具備上訴機制已是一種監察, 如果連上訴庭及終審法院的判決也不滿, 其實也沒有其他方法了。就正如不滿人大釋法也沒有太上皇去規管, 就算有太上皇的候, 仍然不滿呢, 還可怎樣? 講到底要先搞清楚不滿的是甚麼。

上一篇有人提問守行為有沒有案底的問題, 我重新講一次, 希望會清晰一點。首先應該這樣看, 有沒有留下刑事案底, 要看有沒有被定罪, 定罪後判守行為就有刑事案底。這種守行為的判處來自3條法例:

227章《裁判官條例》第36;
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1;

221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7條。

沒有案底的守行為來自普通法Justice of  the Peace Act 1361227章《裁判官條例》第61條。最常出現的就是被告被控告上庭, 辯方律師與主控商討, 控方撤銷控罪, 被告同意案情及願意守行為, 通常發生在小額的店鋪盜竊案、公眾地方打架案, 甚至反修例集結的襲警案, 也有部份撤銷控罪讓被告守行的, 都是先予檢控, 然後控辯商討達成的。一般來講法官判被告守行為之餘另外要賠償訟費予控方, 通常是$500-$1000。也有一些情況是警方沒有把被告落案, 而直接向法官申請判被告守行為的。 

我們常聽到的簽保守行為, 要簽的是第227C 《裁判官(表格)規則》第3436的表格, 譬如: 

表格34 [條例第28、36、41及61條]
 
 
須作出擔保以保證遵守法紀或保持行為
良好的命令
 
 
香港 裁判法院
 
 
由香港裁判官先生於上述法院審理。
 
19年月日。
 
現經作出申訴,指稱(以下稱為被告人)[述明令申訴人取得此令的事實依據,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及地點];被告人已出庭,而在聆聽上述申訴事項後,本席今日判決並命令被告人須立即以一筆的款項作出擔保,並須有擔保人擔保,擔保金額[每人],以保證由現時起計的一段期間,被告人會遵守法紀或對申訴人保持行為良好;而倘被告人不遵從本命令,則須將被告人監禁於香港的一所監獄,監禁期為,除非被告人較早遵從本命令。
 
[如命令繳付訟費,則接下文] ——
 
此外,本席亦判決及命令被告人須立即(在19年月
日或該日之前按分期付款方式等) 付予上述
一筆的款項作為訟費;倘被告人未有依照本判決及命令付款,則須[下文內容一如判處罰款並以扣押財物方式徵取的定罪書所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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