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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頃刻變天
標少
2020年7月3日
我不反對訂立國安法, 我也從不反對23條立法, 因為那是《基本法》維護一國兩制的責任, 但我反對人大訂立昨天通過的國安法。別人評論了的事情我不重複, 我只想講幾點。首先, 誰想罵共產黨, 自己負責任, 自己開名罵, 不要龜縮, 我罵共產黨, 我自己負責, 別把賬入在我身上。我先罵那班貪勝不知輸的人, 以及一眾幫兇, 是你們恃着人多勢眾, 倚仗美國佬之流, 不安本份, 不珍惜在狹縫中求生的處境, 虛幻以為香港可以獨立, 一連串失誤造成今天共產黨反面的局面。香港從來都是一個國際政治舞台, 中西都想利用而產生多番角力之地。香港搞政治的人連配角都稱不上, 根本只是棋子。共產黨最多只肯讓你苟且偷安, 河水不犯井水, 你想造反, 第一個就先對付你, 關門打仔自己一家子事。你不接納這現實框架, 你只能離開, 你打不過共產黨, 旨意Donald Trump這賤種就蠢到加零一, 他為連任, 甚麼都做得出, 包括在阿富汗美軍被俄羅斯出獎金(bounty)給塔利班殺害, 他也裝作不知。只有極度無知的蠢蛋會自我獻身出謀獻計希望他們制裁香港, 求仁得仁而正中美國佬下懷, 順應你這些笨蛋所求了, 開心喇。

這國安法改寫了香港法律制度, 米已成炊, 任憑五眼、八國聯軍都改不了, 張曉明出場解釋怎樣會違法, 不是鄭若驊啊。訂立這法例美其名為兼顧了香港普通法精神, 事實上是充滿矛盾的, 撇開行政長官及律政司司長權力上比法庭更大不講, 在司法管轄權方面可以完全架空香港, 由「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 就可以交內地審訊(第55條), 而準則含糊, 怎去介定甚麼為之「複雜情況」、「嚴重情況」、「重大威脅」? 第58條講疑犯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但也說了「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即是國家人員有權拘捕盤問及把犯人關起來(採取強制措施), 而根據第60條這些人員的行動是不受特區管轄的。香港法律對市民權利的保障跟內地不一樣的, 若在內地犯法, 要入鄉隨俗, 你心甘命抵接受, 但在香港犯法卻不獲本地保障, 你不能說只要你不犯法就可以了。而且第59條訂了「如實作證的義務」。Where is my right to silence?
 
量刑也頗含糊, 譬如第20(3):
 
犯前款罪, 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積極參加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首要份子應判終身監禁抑或10年以上?香港終身監禁(murder is excepted because the life imprisonment is fixed by law)據上訴案例所訂是要訂明non parole period的, 而不是真的坐一世監的。這就明顯與香港的制度不同。而且, 香港認罪量刑折扣和坐牢行為良好的折扣跟內地不一樣, 這全國性法律會不會使國家不滿判刑命令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呢? 打個岔, 枉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是人大常委有份立法, 自己以前的頭銜在法律上是律政司司長, 國安法裏都只用律政司長, 政務司長、財政司長等, 也不作糾正。

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IA部已訂立了詳細保釋的考慮因素, 國安法第42條: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 不得准予保釋。

有需要強調傾向不准保釋也無理由要法官處理「嫌疑人」, 嫌疑人沒被檢控, 沒成為被告帶到法官席前, 法官憑甚麼法律賦予的權力來處理?

第44條講選法官,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連首席法官只有4人, 上訴正審一般都是加一個非常任的進去, 所以非常任的選擇多, 常任的無得選, 若常任法官對這條例有意見, 你指定他審這類上訴, 他不願意又如何? 下級法院亦然, 你指定我拒絕, 並非你惡法不惡法, 而是思維不同, 法律原則考慮方法不一樣, 就不想入選了。而且指定法官的概念涉及某種傾向性, 給人一種紅官的印象, 我不是聽話合作的你怎會選我? 一向安排法官都是司法機構的事, 一早已分類, 各有專長, 而不是以顏色來分的, 所以不想處理這類案的法官應表態, 做一般法官而不做指定法官, 檢控官亦然。

國安法沒有經香港立法程序訂立已產生不少憲政問題, 《國旗法》及《國歌法》條文簡單, 照搬成為香港版本也容易, 國安法是可處重刑的法例, 卻使人置身內地法網的感覺, 我不爭論一國騎在兩制頭上, 如果在餘下的27年已商討好磨合的方法, 要漸漸增加採用全國性法律, 是無話可說的, 但一夕之間法制也改變了, 誰是罪人, 投上名來。

我又不期然想起西灣河槍擊案的私人檢控, 會否構成第22(3)條的罪行:

(三)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不是講追溯力, 而是控方已檢控涉嫌搶槍的被告, 許議員繼續檢控警署警長, 是否在嚴重阻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不要誤會我針對他, 他算甚麼東西, 我只是好心提醒一句。這問題應該問下國安法權威張曉明, 答案一定很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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