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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後悔
標少
2020年7月20日
人一生之中有做過多少後悔的事, 若記錄下來, 大概密密麻麻寫滿幾頁紙, 然後就有一大堆的「如果」, 「如果我當初怎樣怎樣的...」。有的錯誤決定是當時最好的決定, 後來才發現是錯誤的決定, 有的決定在當時已是很差的決定, 卻無畏無懼, 勇往直前, 日後才生悔意, 當然也有一些決定縱使吃苦果也終生無悔的。

近日看到不少法庭求情, 頻頻言悔, 我不能說十居其九是騙人賺取輕判的話, 但我對不少求情講法絕對置疑。況且所謂後悔, 是對行為本身後悔, 抑或是行為帶來的後果而後悔呢, 根本是兩碼子事。如果搶犯踢警要坐牢4個月, 當然後悔喇, 以後帶着這刑事紀錄過一生, 判監超過3個月, 3年之後連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視定罪「已喪失時效」(spent conviction)的機會也沒有了。而且, 客觀看錢禮的判刑, 根本也偏低, 我看不到折扣為何會這麼大, 判監8、9個月也不算重。而在另一宗前醫科生藏汽油彈原料囚13月的案件, 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說他不能接受自己的行為, 後悔自己誤入歧途, 幸得警方及時挽回。講法不算新穎, 也不算陳腔, 卻頗厚顏無恥。如果他沒有被捕, 或者審訊後脫罪, 他又會感謝誰, 也許感謝上天對他眷顧, 使他僥倖脫罪? 擲了汽油彈沒被拉到的人, 都只會說怎樣為社會公義而抗爭, 永不言悔。後悔, 通常只出現在求情的場面。

認罪的人都不一定是展示真正的悔意, 認罪可能是因為證據確鑿、難以成功抗辯下, 搏取輕判的唯一選擇。使人覺得真正有悔意的會是在沒有足夠證據下也自首投案的人。有這種例子嗎? 我搜索枯腸也想不到。只有古思堯之類才有點膽色, 燒國旗、毀國旗, 不止一次了, 不認罪卻也不爭論案情, 被定罪也不求情, 不哭哭啼啼, 也不講虛假的求情。撇撇脫脫去坐牢。

最討厭的是那些諉過於人的人, 反對23條立法, 逼出國安法來就推卸責任, 怪責政府不自行立法, 拜完洋廟鼓吹制裁香港, 出了制裁法案就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說法案不是他簽署的, 當然不是他簽署喇, 你是太監, 不是皇上啊。這些話比無恥的後悔更無恥。做的時候就邀功, 闖禍就卸膊, 何不說我年老胡塗, 或者我年少無知, 或者自認白癡被利用作棋子也不自知, 總比死撐、諉過他人漂亮得多。

最可憐的是看到國安法而雀躍的人, 漠視條文內容的不確定性, 看不到作法自弊, 請君入甕的危機。國安法可以減辣, 然後在附件三再訂立全國性的引渡法, 乘機解決兩岸四地的引渡問題, 一切引渡經法庭程序, 而不會出現現行國安法可直接帶返大陸審訊的震怵, 在香港犯法逃回內地的內地人士, 也可以用正式法律程序引渡回來受審。不過, 後悔嘛, 顧名思義, 發生之後才言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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