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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刑事恐嚇是甚麼
標少
2020年9月22日
勘誤: 網友指出我講錯了過3關的要求, 我真的講錯了。但文已發表了, 若撤回就浪費了讀者留言, 我只好把它留住, 錯就要認, 打就企定。
 
我手頭沒有法律工具書, 只憑記憶講刑事恐嚇罪, 再講是因為看到上一篇的一個留言, 我是在溫書, 不是反駁別人的看法, 若我在法律上講錯了, 敬請指正勘誤, 不用客氣。
 
不論是那種形式的刑事恐嚇, 首先要過第一關, 就是受恐嚇的人一定要受驚, 如果他不驚, 這件案就玩完。不驚的原因很多, 譬如受恐嚇者本身是惡人, 或特別大膽, 或根本不相信恐嚇的話。如果受恐嚇的人受驚, 第二關要過的是reasonable man test。Reasonable man是正常的普通人, 套用於此控罪, 即是並非一個特別膽小的人。以肥佬黎一案為例, 被嚇的記者連第一關都過不到, 並不是因為他說自己不驚, 他不單止說受驚, 更因此看醫生炮製佐證出來。但法官不相信他, 控方證據完全依靠他的證言。證人需要法庭接納為誠實及可靠的人(honest and reliable), 誠實及可靠是不一樣的, 一個誠實的證人並不一定可靠, 如果證人誠實, 即是他沒講大話, 但他看錯了、記錯了、誤解了事發經過, 他就不是一個可靠的人。可是, 法官說這人不誠實, 基本上就很難依靠他的證言。控方具舉證責任, 法官認為唯一的證人不誠實, 受驚與否完全依賴他是否誠實可靠(veracity)來舉證, 在這種情況下, 怎可能定被告的罪?
 
我以前都舉出過案例, 第三關要過的是出言恐嚇的人是否在一時之氣下講出根本不會執行的恐嚇言詞。三關都過到才有可能定罪。
 
至於對警察刑事恐嚇能否成立, 關鍵在於恐嚇對警察是否起作用(put in fear or apprehension), 警察有沒有受驚, 能否成罪同樣是這三關。 如果被恐嚇的警察根本沒受驚, 無論如何也無需審下去, 根本沒可能定罪, 受驚是最基本的元素。警察也可以受驚的, 譬如恐嚇對他的家人不利, 而這種受驚也經得起reasonable man test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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