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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經新聞及評論
黃之鋒被判刑13.5個月,聽聞後黃之鋒當庭大喊
楊佳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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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林朗彥及黃之鋒(圖源:香港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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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與周庭資料圖

海外網12月2日電已解散的“港獨”組織“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前主席林朗彥及前成員周庭涉2019年6月21日包圍香港警察總部案,三人於上週當庭認罪,並被全部還押。12月2日下午,西九龍裁判法院就此案宣判,黃之鋒被判刑13.5個月,周庭被判刑10個月,林朗彥被判刑7個月。三人需即時入獄,周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港媒稱,周庭聽聞判刑痛哭,黃之鋒向著公眾席大喊。

據香港電台報導,法官王詩麗表示,判刑考慮案件的規模、人數、時間和地點、對交通造成的阻塞以及潛在風險等因素。她形容黃之鋒當日無間斷在警察總部外作出連串組織集結行為,反映黃之鋒是有關集結的組織人,他亦深得集結者附和,處心積慮組織有關集結。

至於周庭,法官認為她當日是積極參與者,曾為黃之鋒拿著擴音器,高呼口號,並站在面向集結者那邊,突顯其投入和參與。

法官表示,為保障公眾利益及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判刑要具阻嚇力,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她又認為3名被告的罪責相若,夥同犯案,分工合作,首被告的行為顯然更積極。

據此前報導,三人涉嫌2019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3項罪名。控方指出,案發當日,黃之鋒在警總外扮演領導角色,發出指示、帶領叫口號。

 

(文章來源:海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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