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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釋放新界土地資源造福香港 (3)
伍華強
規劃署前助理署長
地產代理監管局前行政總裁
2018年10月4日

(原文發表於2018年9月12日)

今天政府收地的難

若政府強制收回農地,地產商手上的未用的「黃金」,隨時變回「牛屎」,地產商會甘心嗎?因此有理由相信,他們一方面向政府提出「公私合營」的概念,誘使政府改變政策,同時透過不同渠道威脅政府,若政府行使《收回土地條例》收地,就會司法覆核,拖垮政府工作

若政府推行新市鎮或新發展區,為當中的公營項目收私人地,應無法律風險。即使發展商真的發起司法訴訟,過往8宗有關收回土地的司法覆核,政府全都在一年內勝訴

由於落實發展計劃,優先於農地地主業權。過往新發展區成立前,特首跟行政會議會為收地訂明「公共用途」,便能啟動收地程序。今時今日的政府卻說這沿用已久的方法行不通,究竟是什麼原因呢?政府欠市民一個說法

發展新界農地面對的問題,歸根究柢是農地的「現有價值」與「預期價值」相差太遠。但事實上,香港只有極少的農地業主擁有「魔術棒」

要徹底解決這種導致囤積土地、影響民生的問題,我們一定要回歸基本,即「牛屎」就是「牛屎」!只有當現有價值與預期價值相同或下跌,在新界的土地供應問題才可徹底解決。我的建議方案將在下一篇再加闡述

上文提到,以「公私合營」發展新界私人農地只會給地產商拖着鼻子走,但政府卻出口術,指《收回土地條例》會導致司法覆核。如此僵局下,怎樣才是最佳的解決辦法,釋放被囤積及荒廢的農地以解決住屋需求

終極解決方

我們處理新界發展,必須了解香港的土地管理制度。簡單而言,香港實行「有年期限制的土地批租」制度(Leasehold System)。全港的土地,除了一塊在花園道的地皮,都屬於政府所有(正確地說,根據《基本法》第7條,土地是屬於國家,特區政府負責管理)。政府是香港的大地主(Landlord and Lessor),透過不同方法,把土地批租給承租人(Lessee)。所有批租土地都有年期限制,都有到期的一天

本人建議的「終極方案」,是建基於這個土地管理制度的。請留意,這個方案只適用於新界集體官批農地的方案,不適用於其他土地

一、2047後不再續

有鑑於新界絕大部分農地的原用途已經過時;其自然環境因為不同原因受到極大破壞;亦因現時管理新界農地的法律在幾十以至100年前制訂,不合時宜;為了回應社會對土地的迫切需求,以及未來數代人的發展和福祉,筆者建議政府毋須引用任何法律,只須以「批租人」的身份,修改土地管理政策

特區政府可以地主及批租人的身份修改政策,宣布在現時所有批租農地的到期日,即2047630日後不再續租(留意,這不是收地,只是29年後不再續租)

二、不再接受改

特區政府宣布從即日開始到租約期滿,不會為任何承租人更改農地地契,作其他用途

三、逐步提早接收退租

特區政府同時應宣布,由即時起到2047630日租約完結前,分開不同階段(可分35個或更多階段),讓承租人提早退租,歸還土地予政府。愈早退租,可獲愈多特惠補償;愈接近2047年,特惠補償則愈少。2047630日租期屆滿日,政府自動收回土地,不予特惠補償。提早收回的土地不需即時發展,政府可以以短期租約形式再批給原承租人或現有土地使用人,重獲土地控制權亦能善用土地

四、持續收地

由現時到2047年期滿前,政府保留運用《收回土地條例》,繼續按社會需要收地,補償跟「時段退租特惠補償」相若。

 

 

--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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