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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淡以處世
中央招聘好嗎?
曹其真
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及
全國政協常委
2016年7月19日

(原文發表於20119月21) 

我自回歸後出任澳門立法會主席長達十年,在十年中本人在長期的議會會議中不斷地聽到政府有意將公務員的招聘制度朝“中央招聘”的方向推動。本人對政府為杜绝“任人唯親”和“契爺文化”而制定好的政策,當然不會提出任何異議。但是本人的心中始終對實施“中央招聘”是否是一個真正理想解決在公務員管理制度中的垢弊存在很大的疑問。

      本人由60年代末開始,從事企業管理工作。本人在澳門管理的公司規模也曾為澳門製造業之冠,僱員數量一度更高達近萬人。自1999年回歸後,本人管理立法會也長達10年,雖然立法會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數量不多,但這些工作人員全部都是公務員。從本人個人經驗得出的結論來說,管理私人企業和公共機構表面上似乎有不同之處,但是在實質上我認為它們之間並無太大的差別,因為不論是私人企業和公共機構的管理成功的關鍵最主要的是在於人事管理。毛主席曾說人定勝天,只要人的積極因素都發揮出來,無論是一個私人企業或公共部門都是不可能做不好的。其實本人認為所謂“任人唯親”和“契爺文化”的垢弊出現的主要原因,並不是現行制度的問題,而是因為執行制度的管理人員的道德素養低,他們隨心所欲、並視制度為無物,犯了任意濫用手上職權的錯誤而致。當然本人對政府因為看到這些問題而設法將制度修改得更完善、並對改良工作中的不足的決心是應該支持的。但是我認為任何好的或不好的制度都是要通過人去執行的,而世界上是找不到一個十全十美的制度,也更不可能找到解決一切行政上出現問題的靈丹妙藥。在立法者的主觀上可能認為實施中央招聘能減少“任人唯親”和“契爺文化”等問題,但我個人認為中央招聘在實際上並不會有太大的作用。因為中央招聘可以改善在招聘這一環節中出現的問題,但是當招聘過後,公務員進入各部門工作時所面臨的“任人唯親”和“契爺文化”問題卻完全無法解決。

      日前從報章的報導上獲悉,在中央招聘正式實施之前,政府各部門己各自大量招聘人手,而且澳門一下子也多了600名公務員。如果報導屬實的話,這個情況事實上是反映了政府各部門對中央招聘的抵觸情緒。其實,以我多年的管理經驗告訴我,一個企業或一個公共行政部門成功與否,是取決於企業或公共行政部門中決策者和工作人員之間的合作是否愉快、合拍,工作人員是否敬業並對所屬企業或公共行政部門有强烈的歸屬感,企業或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是否能做到人盡其才、並將資源合理和公正的分配,企業或公共行政部門中的決策者對其員工是否有合理和公正的要求等條件。所以我認為招聘程序對企業或公共行政部門最後成功與否的關係並不是太大的。相反的我認為因為設立了中央招聘制度,很可能會造成人才錯配,並造就一個超級的政府部門。

      其實我認為真正要把公共行政部門搞好,最首要的工作是糾正官場高層官員腦中吹著的一股不正的風氣。如我上面所述“任人唯親”和“契爺文化”等垢弊,並不是因為制度而造成,其形成的真正原因是手握大權的官員們權力慾膨脹和自私心理的典型反映。這些問題是人為的,即使制定了全世界最完善的制度,只要這股歪風還在,其效果在本人看來還是徒勞無功的。我一直認為在這個世界上生存的每個人都是有“私心和貪念”的。只要是人(當然包括我自己)有私心或貪念都是不可能避免也不足為奇的。因為這是與生俱來的“人性”。也正因為這樣,我一向特別強調,我們在來到這個世界後要接受教育,要在成長過程中建立正確的道德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也要在成長的過程中學會克制人性中私心和貪念的滋長和泛濫。在我看來要百分之一百消除人性中的私心和貪念是幾乎做不到也是基本不可能的,但是只要我們認識到在為人處世時,“私”和“貪”是人性中的劣根,也是阻止我們成為一個高尚正直的人的障礙。並時時刻刻提醒自己“私”和“貪”是我們自身思想上的一個毒瘤,我們必須要有堅定不移的意志力和決心,將它們切除或將它們控制住不讓它爆裂,盡量讓它對我們人格的損害減到最低程度。“任人唯親”和“契爺文化”等等不正常的情況的出現,說穿了是“私心”在作怪。

      我上面所說,官場高層官員中吹著的一股不正之風並非憑空想像,也不是為打擊官員威信或達到任何個人不可告人的目的。因為今天的我在澳門、澳門官場和商界均已無任何關係。不過在我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之時,經常聽到一些或親身經歷一些令我痛心和反感的事情。記得在回歸初期,立法會有一位議員來問我,有位澳門特區司長回原來所屬的部門和那個部門的工作人員競逐一個技術員晉升的職位。對這件事我是否覺得正常,我當時的答覆是,我認為不違法但不合情理。因為法律沒有規定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司長、局長不能和原單位的同事爭位置,而且理論上確實是誰的考試成績好,誰就應該拿到位置。但是從客觀上來看這件事,實在是非常不合情理的。無可否認特區領導並非終身制,有朝一日是有可能會返回原屬單位,但是我們不能單純地考慮個人的私利,而必須考慮我們作為特區領導人的行為是否會造成不良的後果。因為當公務員被委任擔任領導位置時權高位重,其收入也比本身實位的公務員的收入要高得多,再況且主考官是比自己地位低的人,這樣的競爭在任何人的眼中都不能算是真正公平合理的競爭。即使主考官按最公平、公正的原則主持考試,但其結果是根本無法服眾的。我們為人處事必須合法,但絕對不能不合情和不合理。特別是權高位重的官,必須更加注意凡事做到合情合理。在我看來這種情況的出現,第一是缺乏政治智慧和常識;第二是私心和貪心的作崇。

      在十年立法會主席生涯中,我經常碰到一些令我不滿、不快的事情。當然我無法在此盡論,現在我在此舉一個我親身經歷的例子,我相信大家看後會得出自己的結論。事關2009年政府送交立法會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草案。並於2009630日和722日分別獲立法會一般性和細則性通過。最後在200983日正式成為澳門第15/2009號法律。其實每當政府的法案送交到立法會時,我都會交給立法會內將負責審議該法案的顧問預先閱讀,而我自己也會將它們閱讀一遍。在我拿到文本作首次閱讀時,心中對政府最初文本中其中第四章中第二節“權利和義務”第22條一般規則的第三、四款的條文存有很大的疑問。當時法案文本的條文表述如下:

       三、於職務終止時,如原部門編制沒有空缺,可透過在相關編制內增加一職位以公務員身份重新執行職務,但該職位於出缺時予以撤銷。

       四、如屬部門被撤銷或重組,或原職程被撤銷又或利害關係人不想返回原部門等情況,則有關公務員身份在行政長官為此而指定的公共部門或實體的編制內重新執行職務。如有需要,可在相關編制內增加一職位,但該職位於出缺時予以撤銷。

      我對第三款為保證被委任為領導或主管的公務員,一旦不再被委任時,可以回到原單位而不至於失業,因而作出“原單位已沒空缺時可在相關編制內增加一職位”的做法尚可勉強接受。但是對第四款中當利害關係人不想返回原部門,也可在相關編制內增加一職位之做法實在難以理解和接受。為此本人在連續三次的委員會會議中,向政府代表詢問在法律上寫上這麼一點究竟是基於什麼理由。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會議中政府代表始終沒有正面回答我的提問。到了第三次會議時在我苦苦相逼,甚至說如果我這次再得不到滿意的答覆,我將會在細則性討論和表決時在大會上公開我對這個法律投反對票的決定。在那一次我終於了解到政府立法時寫上這一條的原因,是為了不讓領導或主管不再被委任時,不“失面子”而對他們的特別照顧。在那一刻我無法抑制心中的怒火,我對官員的自私感到不滿,也為他們的無知感到可悲和可笑。在委員會成員的譴責和批評聲中,政府最後修改了條文並將利害關係人不想返回原部門的表述取消了。(自從回歸後,所有的法律文本的修改必須由政府作出)不過每次發生類似的事情時,都會給我留下深刻的壞印象,我心中的怒火也往往無法歇止。回憶十年立法會主席生涯,我心中有苦有甜。我為在十年中為了工作我得罪了很多的人而感到遺憾,我也為在那十年中數不盡的不眠之夜而感到不值。

      最後我想還是言歸正傳,我今天對中央招聘的意見純屬個人見解。但我始終認為實行中央招聘並不能解決公共行政機構中存在的問題。如果政府真的想把公共行政機構管理好的話,首先要整頓公共行政機構最上層領導的工作作風和提高他們的領導藝術和水平。中國有一句老話“上樑不正下樑歪” 是完全正確的。我堅信如果沒有好的領導是不可能出現好的團隊的。但奇怪的是,政府在過去十幾年裡花費了數不盡的公帑培訓公共行政人員,但是為什麼受培訓的都不是我們最高層的官員,難道我們的司級官員都是天生的領導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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