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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淡以處世
個人意見
曹其真
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及
全國政協常委
2017年1月17日

(原文發表於201084)

 

日前出差回來翻閱港澳報章,見到有關內地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踢爆浙江麗水市遂昌縣一家A股上市公司黑幕、遭當地公安全國通緝一事的報導。這一報導令我極度的不安。這是一起典型的"官商勾結"、“公權力濫用”和“報復性執法”的事例。這類報復性執法永遠會以“依法辦事”為由、“維護政府形象”為據,顛倒是非,無妄法紀。慶幸的是國家新聞出版署表了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和阻礙合法的新聞採訪。全國記協亦對事件表示關注,中證監等多個部門也介入調查。在諸多壓力下,公安最後撤銷了對仇子明的通緝令。本人認為保護輿論監督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基礎,政府應該鞏固和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因為這不但能遏止貪污腐化、浪費公帑,並能協助解決社會上存在的很多深層次問題。

 

最近澳門的報章和網上有多篇有關對目前正在立法會討論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評論。我這個剛退下立法會主席位置不到一年的人,本來是非常不方便就立法會內正在討論,而尚未有結論的法案作出評論,但由於這一法案在社會上引起的惡評如潮,因此本人也想借本人的博文和大家談談我個人的看法。本人相信政府有關方面提出這一法案的目的未必是有意為行政上的不作為和亂作為提供法律保護。本人也不相信政府的動機是想借助這個法律的出臺,削弱輿論監督,趁機打壓新聞、言論自由。或者甚至藉此包庇庸官劣吏。但是我認為這法案的條文客觀上存在弊端:

 

1.         政府在起草《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過程中,沒有全面照顧到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權力合理分配和制衡關係,在現行的法律體系屬於司法權力的機制外另創一套行政機制。這種思維不但弱化了在基本法裡明確規定的行政主導政治制度下行政、立法、司法相互制衡機制。也不利於澳門的法制建設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長治久安。

 

本人曾在2010116日撰寫博文“緊急程序”。在文章裡本人發表了《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的法律提案的意見。指出了政府起草法案時嚴重背離澳門現有法律的原則,對設立特別制度的根據和理由無法理解,對其必要性更是十分懷疑。因為經立法會於1214日通過的法律第五條的規定,在原來法律規定公務員可以援引職務秘密推辭作證,但是否正當,由司法當局或法院作出最後決定的基礎上另設行政機制。目前在立法會討論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和《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實在是可謂同工異曲。根據199481日第41/94/M號法令的規定規範司法援助由利害關係人(或者代理利害關係人的律師或檢察院)提出申請,由法官裁判批准。而有資格申請司法援助的人是所有居住在澳門地區,包括暫時性居住之人,如其能證明沒有足夠經濟能力支付案件之全部或部分之正常負擔,均有權獲得司法援助。但在《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中政府的提案又一次偏離現行法律的精神,在現行法律中應由法官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請的規定外另設行政機制。本人認同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應該受到尊重,和愛護,他們的正當權益也應該受到保障。但本人認為公務員本來就是澳門居民的一份子,他們和澳門居民之間的和睦相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元素之一。因此依本人之見,如果政府認為現行法律援助制度已不足够保障澳門居民在這方面的權益,完全可以通過修改現行法律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從而令全澳門居民包括公務員共同受益。也為此本人對這種另設機制的必要性存在很大的疑問。

 

另外,我在這裡特別要指出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於2010713日在澳門發表了重要講話。喬副秘書長明確的指出了基本法在澳門實行行政主導的體制。但是喬副秘書長也同時指出基本法規定的行政主導體制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的關係。他又指出強調配合的同時必須制衡,並按照基本法規定進行權力制衡。

 

本人曾擔任澳門第123屆立法會主席。我經常公開地向政府提出意見和批評,但是政府一直維持“行政獨大,一意孤行”的態度。”本人批評政府“行政獨大,一意孤行”絕非空穴來風,無中生有。現在我在此舉個簡單的例子。在制定4/2008號法律《廢止六月二十八月第27/99/M號法A有關刑事訴訟及刑事性質的規定》過程中由於政府方面的疏忽,整部法令總體條文除了其中一條的某一款繼續生效外,其餘條文都被廢止。在大會表決前本人曾多次提醒政府,並建議將這僅存的一條一款一併廢止,以免出現整部法令被廢止的情況下,留下只有其中的一條一款生效的怪現象。但幾經交涉無效,本人的建議亦未獲政府結納。又苦於立法會受提案權的限制,在政府堅持已見的情況下,立法會無權提出修改動議,也因此造成天大的笑話。類似上述的例子實非絕無僅有,本人在離任前撰寫的“十年立法會主席工作總結報告”中指出了不少立法會面臨的嚴重問題。

 

2.         政府在起草《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時沒有照顧到公平原則。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原則,但這一法案嚴重違反基本法的規定。法案概括性地包括所有公務人員受惠,尤其是其中第四條如獲通過任何公務員只要「適當說明理由」,就可利用公帑對任何人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這在客觀上被公務人員所針對的澳門居民已被推定有責任,即使最後無需負責,被公務人員所針對的澳門居民在精神上、經濟上、名譽上受到的損失相信也已無法彌補,在澳門這個小城市中這些居民在被起訴期間,在工作上和生活上面對的困難和壓力就更是難以估計。這就將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破壞無遺。另外由於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掌握極大的權力,這種不平等的法律一旦獲通過很可能給心存不軌、道德敗壞的官員利用,並成為他們“打壓新聞、言論自由”、“官商勾結”、“濫用公權力”和“報復性執法”的利器。相信這種局面一旦出現,必定是和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建立陽光政府的政治理念背道而馳的。

 

 “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事業在澳門取得成功的十年經驗告訴我們,我們的成績來之不易。成功背後包涵著我們的政府官員、公務員和全體澳門居民的努力付出。我們一定要吸取和總結我們在過去十年中的失敗和錯誤的教訓,為在澳門創建和諧社會繼續努力。

 

上述觀點純屬個人愚見,由於本人並非從事法律專業工作,不當之處敬請各位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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