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怡居花絮


王老闆的見識、良心與敢言(2)

 

上期提及我們的老闆王文彥先生擅寫政論,「敢言人之所不敢,落筆又利落」,並發表題為「尊貴的議員,你們的貪與曾特首何異?」的短評予讀者欣賞,獲得熱烈回響和好評如潮。就近日惹起滿城風雨的中大心臟科教授余卓文封刀事件,王老闆又再「路見不平,拔刀相助」,寫下六篇短文,將事件客觀精準地解剖,抽絲剝繭推論箇中的不公義,以下是其文章的部分精彩節錄。

 

先進手術的培訓,余符合資格嗎?

 

為了弄清楚客觀情況,我查究心臟專科醫生對兩種先進手術培訓的看法,得知該兩種手術都是三、四年前才引進香港,首宗導管換心瓣手術於201010月在伊利沙伯醫院進行;目前全港大約祇有五個心臟專科醫生懂得做這種手術,全靠提供儀器的廠商培訓。何謂合資格的培訓,國際上仍沒有統一標準;廠商指引有時很含糊,而手術要至少兩名心臟科醫生同時進行,屆時無可避免會有正副刀手之分。

 

綜合來看,還是余卓文的說法較靠譜,兩種先進手術目前所能得到的唯一正式培訓由製造商提供,而余卓文已完成這種培訓;手術時有正、副刀手之分,製造商所提供的培訓則無分正、副刀手,都是相同的培訓;製造商所提供的培訓質素很可能不太高,但這是目前的現實。」

 

手術的成績,有誤導及斷章取義之嫌

 

和關焯照一樣,個人亦覺得以病人在手術後1824個月內的死亡數據作統計是不公平的(威院謂余卓文過去3年通波仔的手術死亡率曾高達8.3%,可能就是因為根據這審計準則。如按30天的國際審計準則,余卓文三年的平均手術死亡率是0.2%),我不相信那是國際慣用的審計準則。如果是,請威院拿出令人信服的證據。既然指控余卓文手術成績差的基礎是建立在主觀、單向、偏頗和誤導的數據和理由上,那樣的指控當然是不能成立的。

 

雖然威院口口聲聲說自己沒有選擇性地抽取數據審核余的手術成效,但事實勝於雄辯,它是以投訴余卓文的醫生2011年上半年的手術成績與余卓文比較的。既然威院指控過去3年余卓文通波仔的手術死亡率曾高逹8.3%,那麼理所當然應該同樣拿該醫生同期(即同樣過往三年)的手術成績與余比較。不這樣做而僅拿雙方2011年上半年的數據進行比較,不是「斷章取義」和以偏概全,是甚麼?」

 

久享盛名竟然是浪得虛名?

 

不知大家有沒有注意幾個簡單事實:

 

1.          余卓文少年得志,十多年前在行內已享有盛名,素來以擅長通波仔手術著稱;

 

2.          醫管局每年處理6,000宗通波仔手術,威院每年處理約600宗,而余卓文過去3年每年平均處理約200宗;

 

3.          盛名通常不會浪得,非有過人之能不辦;每年平均處理200宗,為全港通波仔手術量的3.4%,不可謂不大,工多藝熟乃必然結果。

 

你相信在通波仔甚至兩種先進技術方面,余不如林嗎?你相信余的通波仔手術成績連一個普通心臟科醫生都不如,竟然不合格嗎?」

 

封刀,是局部還是全面?

 

余卓文的兩封電郵證明威院開始時的確是全面封余卓文刀的,馮康和威院的辯解祇能顯示它們後來改變初衷,口頭通知余卓文可以做非複雜心臟介入手術。馮康及周振中的口頭澄清是何時發出的?是今年三、四月,還是七、八月,甚至是遲至隔空對質時才首次澄清?馮康沒有說清楚。觀乎余卓文的回應祇提書面的全面封刀令,而完全沒提口頭的局部解封,看來馮康等人的澄清很可能是遲至隔空對質時才補救地提出。

 

既然開始是正式地用書面通知全面封刀,威院後來為甚麼不同樣用書面通知余局部解封?沒有這個書面通知或通知談話的錄音,不能充份證明威院真正已知會余卓文。在喪失對馮、周及威院的信任下,縱使周振中真的已口頭通知部份解封,驚弓之鳥的余卓文恐怕亦不敢再操刀。如果馮、周有誠意部份解封,書面的部份解封通知是必要的。

 

在沒有書面的部份解封通知下,疑點的利益歸於被告,我們祇能認為馮、周及威院由始至終都是勒令余卓文全面封刀。」

 

通波仔手術也封,合理公平嗎?

 

怎樣才算已接受正式的置換手術及封堵手術培訓,爭議較大,撇開討論威院對余卓文在這兩種手術的封刀不論,但連通波仔手術也不讓余卓文做,就十分不合理、不公平。正如我在前文提到,威院謂余卓文通波仔手術欠佳是以「主觀、單向、偏頗」和誤導的臨床數據為前提的,根本不成立。余卓文在行內以通波仔手術聞名,操刀經驗不下20年,近數年每年平均進行200宗通波仔手術,工多藝熟,早就遠離沒有接受正式培訓的階段,而按國際審計準則,手術死亡率遠超國際水平,這樣的一個心臟科名醫,竟然連通波仔手術也不讓做。天下不合理,不公平的事,莫過於此。」

 

威院未查先判,錯在哪裏?

 

威院管理高層判錯兩樣東西:

 

1.  就算一定要封刀,亦不應封余卓文通波仔手術;

 

2.  既全封了余卓文的刀,就不應革除他的重要職務。

 

上述兩個錯判,以第二個更錯!大家試想想,革了余卓文心臟科主管一職,並隨即委任他的下屬陳日新接任及晉升幾個投訴余卓文的醫生。好了,萬一調查證實余卓文無辜或罪不致落台,屆時管理高層怎辦?要陳日新及一眾投訴者下台重任舊職?維持新職或降回舊位,處理都同樣困難。

 

余卓文各種職務,沒有需要此刻革除,應待調查水落石出才按余犯錯程度處分。威院的做法,絕對是未查先判,余卓文批評得有理。」

 

醫術其外,角力其中

 

在香港,從來祇有受害病人或其家屬才會告發指控醫生疏忽,損害病人的安全。像封刀事件那樣,由一群醫生對外大張旗鼓告發指控自己團隊一位醫生(特別他是該群醫生的頂頭上司)因疏忽而損害病人安全,是絕無僅有的新生事物。不少人(特別是醫療界的)都覺得事件不尋常,懷疑涉及人事鬥爭及另有政治目的,我亦有同感。7名心臟科醫生不動聲色聯名炮製數據突襲頂頭上司余卓文,活脫脫似足一場軍事政變。問題是,這7名心臟科醫生是出於自由意志主動出擊,還是被指使現身被動地出擊。」

 

兩個專家調查小組難言獨立、公正

 

梁栢賢的安排惹來不少批評。首先,余卓文既然投訴威院管理層行政失當,梁栢賢應將調查權交威院以外的中立及有權威的獨立專案小組處理,不這樣做,反而將案件發還威院(特別是馮康),自是充滿官官相衛的味道;余卓文更立刻指出,兩個專家小組合共6名醫生,當中4名醫生直接來自新東聯網醫院,即三份之二成員是馮康下屬,不夠獨立,對他不公平。專家小組之一的稽核病人個案委員會,小組中3名醫生,祇有一名曾施行導管換心瓣手術,專業性及代表性不足。獨立檢討委員會的3名成員,祇有李國棟是醫生,這名醫生卻非心臟科而僅是家庭醫學專科醫生,獨立檢討委員會因而難以針對問題,作出獨立判斷;協助余卓文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質疑,兩個專家小組部份成員欠缺處理新科技心臟手術經驗,一名小組主席與投訴余卓文的醫生份屬好友,不專業及不公正兼而有之。

 

余卓文及涂謹申的批評,大有道理,尤其是在馮康委任其4名轄下醫生出任兩個專家(調查)小組合共6個名額的委員和小組組長之一與投訴余卓文的醫生關係密切這兩方面。」

 

由於本欄篇幅所限,只能節錄王老闆六篇有關文章的小部分精彩內容,故建議讀者們登上本公司網站「以文會友」欄目內的《王文彥功‧德‧言》文章集,細閱題為「封刀事件,誰是誰非?」(1)(6)全文。

 



 

其它怡居花絮
2022年5月怡居花絮 (6月1日)
2022年4月怡居花絮 (4月26日)
2022年3月怡居花絮 (3月24日)
2022年2月怡居花絮 (3月3日)
2022年1月怡居花絮 (1月20日)
2021年12月怡居花絮 (12月31日)
2021年11月怡居花絮 (11月25日)
2021年10月怡居花絮 (10月27日)
2021年09月怡居花絮 (9月23日)
2021年08月怡居花絮 (8月23日)
2018年09月怡居花絮 (10月1日)
2018年08月怡居花絮 (8月1日)
2018年07月怡居花絮 (7月1日)
2018年06月怡居花絮 (6月1日)
2018年05月怡居花絮 (5月1日)
2018年04月怡居花絮 (4月1日)
2018年03月怡居花絮 (3月1日)
2018年02月怡居花絮 (2月1日)
2018年01月怡居花絮 (1月1日)
2017年12月怡居花絮 (12月1日)
2017年11月怡居花絮 (11月23日)
2017年10月怡居花絮 (10月27日)
2017年9月怡居花絮 (10月3日)
2017年8月怡居花絮 (9月5日)
2017年7月怡居花絮 (7月1日)
2017年6月怡居花絮 (6月1日)
2017年5月怡居花絮 (5月1日)
2017年4月怡居花絮 (4月1日)
2017年3月怡居花絮 (3月1日)
2017年2月怡居花絮 (2月1日)
2017年1月怡居花絮 (1月1日)
2016年12月怡居花絮 (12月1日)
2016年11月怡居花絮 (11月1日)
2016年10月怡居花絮 (10月1日)
2016年9月怡居花絮 (9月1日)
2016年8月怡居花絮 (8月1日)
2016年7月怡居花絮 (7月1日)
2016年6月怡居花絮 (6月1日)
2016年5月怡居花絮 (5月1日)
2016年4月怡居花絮 (4月1日)
2016年3月怡居花絮 (3月1日)
2016年2月怡居花絮 (2月1日)
2016年1月怡居花絮 (1月1日)
2015年12月怡居花絮 (12月1日)
2015年11月怡居花絮 (11月1日)
2015年10月怡居花絮 (10月1日)
2015年9月怡居花絮 (9月1日)
2015年8月怡居花絮 (8月1日)
2015年7月怡居花絮 (7月1日)
2015年6月怡居花絮 (6月1日)

[ 首頁 | 前 10 頁 | 1 2 | 後 10 頁 | 尾頁 ]

 

 

Copyright © Easy Property Co.,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