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麽叫法定語文?這問題可以從兩章法例去看,第一章要看的自然是香港法例第5章《法定語文條例》,該條例第3條這樣講:
章: | 5 ![]() |
標題: | 《法定語文條例》 | 憲報編號: | |
條: | 3 | 條文標題: | 法定語文與其地位與應用 | 版本日期: | 30/06/1997 |
(2) 各法定語文享有同等地位,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在第(1)款所載用途上亦享有同等待遇。
這裏講中文是其中一種法定語文,並無申明甚麽方言。
另一章要看的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0B條:
章: | 1 ![]() |
標題: | 《釋義及通則條例》 | 憲報編號: | |
條: | 10B | 條文標題: | 兩種法定語文本條例的釋疑 | 版本日期: | 30/06/1997 |
(2) 條例的兩種真確本所載條文,均推定為具有同等意義。
(3) 凡條例的兩種真確本在比較之下,出現意義分歧,而引用通常適用的法例釋義規則亦不能解決,則須在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義。
(3) 凡條例的兩種真確本在比較之下,出現意義分歧,而引用通常適用的法例釋義規則亦不能解決,則須在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義。
我引用這兩條法例來説明何謂法定語文。這兩條的標題涉及法定語文的地位與應用及釋疑,很明顯這法定語文所講的中文是書面語,故此中文法例都以書面語來訂立,而並非以港式廣東話(本地話)。用本地話來訂立法例可以嗎?我恐怕難度高,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們一向以中文書面語為書寫的文字及學習對象,而書面語又以並普通話的講法為藍本。
當然,有人會這樣爭拗:在法庭上的中文審訊,作供及陳辭,都可以用廣東話,那不就説明廣東話就是法定語言嗎?
先舉一例。如果與訟雙方,原告、被告、證人、律師及法官全部都講流利普通話,法庭程序以全普通話進行,在法庭的聆訊還需要傳譯成廣東話或英文嗎?當然沒有這必要。這樣做不妥當嗎?沒有不妥,因為普通話也是普及的方言,在香港的學校也有教授,公眾人士進入法庭也不會覺得訴訟用一種聽不明的語言在神秘地進行。到了頒佈判辭的時候,法官就會用中文書面語來撰寫,就算普通話的口語也不會在書面語的判辭中出現。我這樣講想表示法定語文在法律的層面是中文書面語,而並非口語。
一定有人爭拗法庭上用廣東話進行聆訊(除了終審法院),謄本紀錄也是廣東話,不是證明廣東話是法定語言嗎?這要看你怎樣去介定,我以法律條文的語言作介定。當然也有人以立法會的發言以廣東話進行作為論據,這様講也要從法律條文去看。文件A501《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有關發言的語文這樣講:
文件: | A501 ![]() |
標題: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 | 憲報編號: | L.N. 265 of 1998 |
條: | 2 | 條文標題: | 語文 | 版本日期: | 03/07/1998 |
如要做文章,為何沒有人為了普通話排在粵語之前而動肝火呢?講明是發言,強調的是口語,當然也可以用粵語讀出書面語的講稿。
這次本土語言爭拗十分無聊,講法定語文就應該以法律的角度去看。如果把「粵語」這詞輸入雙語法例資料系統(BLIS)去搜尋,只會出現上面A501這一例。如果用「廣東話」這詞去搜尋,就會出現兩例:
章: | 621 ![]() |
標題: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 憲報編號: | L.N. 14 of 2013 |
條: | 72 | 條文標題: | 廣告須載有關於售樓說明書的聲明 | 版本日期: | 29/04/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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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純粹由聲音廣播組成的廣告—(a) 如純粹或主要採用英文,須載有第(5)款所指明的聲明;或
(b) 如純粹或主要採用廣東話、普通話或其他中國方言,須載有以該語文或方言講述的第(6)款所指明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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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法例123F章《建築物(規劃)規例》附表3第82條:
(1) 升降機廂內須設有發光的視像位置顯示器,顯示—
(a) 升降機廂的上下行方向;及
(b) 升降機廂所在的位置。(2) 發光的視象位置顯示器上的顯示數字或符號的高度,不得少於50毫米。
(3) 須有英語、廣東話及普通話的聲音報訊,顯示停留的層數。
在621章,廣東話被視為方言的一種(用 ejusdem generis rule來釋義),我希望有人找出法理依據來駁倒我這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