躁漢踢小巴司機 兩人被控打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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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2 |


兩名被告分別為小巴司機林少安(三十五歲),及報稱保險從業員的乘客陳燦群(三十三歲),兩人同被控於本年一月二十一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三六九號外非法打鬥;而陳則再被控於同日襲擊林,致林身體受傷。
據悉,在小巴行駛期間,次被告陳燦群疑不滿未能下車,便對司機林少安施襲,其後兩人在車外更打起架來。
2. 普通街頭打交是否已屬非法打鬥? 已經違法?
章: | 245 ![]() |
標題: | 《公安條例》 | 憲報編號: | E.R. 1 of 2013 |
條: | 25 | 條文標題: | 在公眾地方打鬥 | 版本日期: | 25/04/2013 |
先一併回答兩條問題。這控罪包含兩個元素:公眾地方及非法打鬥。非法打鬥(unlawful fight),非法二字並不冗贅,如果合理自衛的打鬥就不是非法了。如果有人打你,你擋格或推開他,表面看起來像兩人參與打鬥,如果法庭接納你的行為屬於自衛,便會判你無罪,你便不是非法打鬥了。街頭是公眾地方,街頭打架已經違反這控罪。
新聞所述案件小巴司機既是襲擊罪的受害人,又是打鬥案的被告,兩案如果兩被告都否認控罪,就不能同時審訊,因為小巴司機同時是證人和被告。這兩件案最有可能的做法是先處理打鬥案,如果小巴司機認罪而乘客否認,則先判處司機,而乘客兩案一併處理,司機只做證人。如果司機在打鬥案否認控罪,就先審打鬥案,完結後才審襲擊案。
如果打鬥發生在私人地方,譬如住宅裏,參與的人就不能控以公眾地方打鬥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