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 1 | |||||||
標少越來越傻, 對求助的案件越來越上心。今天心中鬱悶, 因為在這課題的第一篇那快將臨盆的孕婦, 上庭認了罪, 過程有點是我意料之外。我不是說犯了法的人無需承擔責任, 也不是說犯了法就可以千方百計去逃避。我只是希望有悔意的人能夠在現存制度及檢控守則裏尋找定罪以外的處理方法。這孕婦的丈夫今天寫給我, 其中一段這樣講: 這是我認為最重要一點: 在辦公室內的主任接見我們時,起初聽了我們的要求,但多次拒絕我們的信件,他說不適用,沒有解釋,但會和警方及檢控那邊談談會否徹銷控罪,最後當然是不行。我們見到當席律師後,把這件事道出,他也感到十分奇怪,因為他也認為我們這封信應該逞上去申請徹銷控罪,但他接見我們時,那邊已經肯定地拒絕了我們的申請,因為只有兩個選擇,1) 認罪、2)不認罪押後再向律政司申請徹銷控罪,最後我們商量後選了1)。 這件事頗為奇怪,關於那封信,我拿出來給主任看了一次,他草草看完說不適合,我們堅持希望申請,他就說會那一張FORM給我們簽,再和那邊談談,那個時間我們再提出把信一併交出,他仍堅持不需要。 我明白法庭聯絡主任(Court Liaison Officer)工作忙碌, 看到所涉的銀碼五百零幾元就已先下判斷覺得一定不行, 也只會馬虎了事, 以這女士的案件而言, 我不會斷言否定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可行性, 因為懷孕影響了內分泌有時會影響了判斷能力, 加上臨盆在即的壓力, 一念之間的犯錯我會特別寬宏對待。她不想煎熬下去決定認罪, 我當然可以理解, 每個人處理壓力的能力也不相同, 就算押後這件案由律政司考慮也不擔保一定批准, 我只是有點慼慼然。 昨天又收到另一宗諮詢, 這女士偷竊了一枝唇膏價值60多元, 她寫給我卻是打算認罪, 警察曾經對她解釋後果, 她希望3年後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註銷定罪紀錄, 她不想這件案拖延下去, 反而是我苦口婆心叫她一定要尋求撤銷控罪。三幾個電郵之後, 她進一步描述事發情況: 經我鼓勵下, 她打算跟從我的建議去爭取, 去寫封申請信, 我覺得她已得到足夠教訓, 也可正面面對和處理這件事, 她這樣講: 我在盜竊之城回答留言時講過: 自從《罪犯自新條例》施行以來, 過去法官可以下令不留案底的權力也取消了, 網友TT問我不留案底的權力為何不能恢復。以前法官有權在判罰後下令不留案底, 一般都是較輕微的罰法, 判監就不會下令不留案底, 自1986年訂立了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之後, 法官不留案底的權力消失了, 取而代之是《罪犯自新條例》所訂下3年不再被定罪就可以註銷這案底, 條件之一是判監不超過3個月, 罰款不超過10000元。相比以前一般會下令不留案底的情況, 《罪犯自新條例》涵蓋面闊, 也頗寬宏。以前只會定罪後的簽保守行為或者小額罰款才會下令不留案底。所以, 根本沒有恢復法官有權不留案底的可能。
有時我都很矛盾, 我隨時都不介意與人論爭, 也不是個有愛心的人, 對着狗黨我鬧不停口, 對着這些店鋪盜竊的求助者我好像變了另一個人。每一件求助的案件我都熱切期待結果, 每一件我覺得有機會成功的案件失敗了, 我都憂傷。我完全不矯扭造作, 這是我真正感覺。儘管我疾惡如仇, 對着他們我竭盡所能去幫助。可能因為大家素未謀面, 幫助人是正面的感覺, 相識的可能會因厭惡而不去幫。厭惡就產生負面情緒, 沒有幫助人那種正能量了。 對於這孕婦的案件, 我還是怏怏不悅, 悶悶不樂, 好像自己做錯了事一樣。 |
|
|||
Copyright © Easy Property Co.,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