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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太長, 我把它分作兩篇刊登。 我寫了好幾篇有關店鋪盜竊的文章, 一時間使我忙碌不堪, 有時一天有四、五宗的查詢, 每一件案最少都有十幾二十個電郵來回, 沒有查詢時就過着自己有規律的日子, 查詢多的時候就忙得不可開交。我寫這一篇是希望重整以前寫過的文章, 希望寫得更全面, 減少性質相類的重複查詢, 也希望法律界的朋友對我講得不正確及涵蓋不足之處加以指正。 香港一年約有13,000宗店鋪盜竊案發生, 還未包括沒有報案或事主不察覺那些, 可以講是相當嚴重的問題, 經濟上的損失以數百萬計。犯了店鋪盜竊而有人被拘捕的案件, 絕大部份都起回贓物, 話雖如此, 店鋪同樣蒙受損失。此話何解? 報警處理, 警員到場, 一干人等一起帶回警署, 開了刑事檔案, 店員也要在警署待上幾小時錄取證人口供, 贓物起回, 店鋪員工離開崗位去錄口供, 已是一種生產成本, 這還不包括被告可能否認控罪, 而店員因此要上庭作供所花的時間。這種案消耗了不少社會資源, 警務時間及法庭時間。網友CF在上一篇告訴我英國2014年開始, 對店鋪盜竊初犯者實行定額罰款制(當中要符合一系列條件, 譬如貨價不超過100英鎊, 不是違反誠信從僱主處盜竊等等), 我對這種類似「非刑事化」節省人手的做法並不認同。當然, 這是香港法律界應該探討的問題。另一方面, 也有人認為應該對店鋪盜竊採取強硬手段, 不予酌情處理, 所謂小時偷針, 大時偷金的看法, 我不花時間去談這方面的邏輯問題, 更不會詳細反駁指責我幫助這些犯了店鋪盜竊的被告是跟律政司對着幹的講法, 這種弱智言論不值一哂。 我為何要幫助店鋪盜竊的人(甚至犯了非禮案的被告, 因為不時也收到這類求助信)? 我相信箇中有點巧合, 當我以那些課題寫文章, 自然有人在網上搜尋到, 繼而個別寫信給我求助, 提供這種幫助並非我的原意, 但有人寫來問, 我也只好竭盡所能去回覆, 求助的人字裏行間流露的徬徨無助, 真的不忍心置之不理。我主要提供法庭程序方面的知識, 申請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信件怎樣寫及要凸顯那些重點。對於那些講法可以構成抗辯理由的, 我會告訴他們, 也提醒他們跟律師商討, 我不會插手怎樣去抗辯。 求助的人都是居住在香港, 包括其他國籍人士, 年齡由19歲至69歲, 學歷由小學程度至碩士畢業, 他們有家庭主婦、大專生、專業人士, 包括律師和核數師等。有經濟能力去聘請私人執業律師的人值得幫嗎? 這是比較難答的問題, 因為很多人寫來的時候說自己打算認罪, 問我一般的罰則, 打開了話盒就越問越多, 我也循着他們個別案情的嚴重程度作不同建議。盜竊了4000多元貨物的人問我有沒有機會簽保守行為, 答案只有一個, 不用坐監已幸運。核數師偷了三幾百元的貨物打算認罪, 我勸他嘗試申請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定罪的後果與干犯罪行的性質不相稱。我不會跟不同價值觀的人爭論, 反正我花的是自己時間, 與人無尤。那麼, 幫了這些人爭取到沒有案底的簽保守行為是否「可能放虎歸山」、「膽子愈來愈大...日後變汪洋大盜」(上一篇的留言), 若果這些人沒有尋求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他們上庭認罪罰了錢就不會成為汪洋大盜嗎? 有人申請公務員職位, 填寫背景審查資料時, 赫然發覺母親在三十多年前犯過店鋪盜竊, 只此一次, 她沒有小時偷針, 大時偷金, 也沒有成為張保仔。如果當年可以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這一生的瘕疵, 已長埋在心靈深處, 不會在三十多年後再復活繼續軋痛一個家庭。我們作為一個有血肉有感情有愛心的人, 就只懂口惠而實不致大談神愛世人, 人間有愛, 而忘記了仁恕之道? 畢竟犯了這種法寫給我的人不是要我提供抗辯的策略, 而是在活於悔疚的惶恐之中, 我扶他們一把真的傷天害理? 為此批評我的人有資格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