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的留言把離地的標少拉回地面, 講粗口原來功效無比, 妙不可言。那麼梁天琦那宣洩, 手口並用的辱罵, 不會找錯對象嗎? 上幾篇留言太多, 一時之間我應付不來, 答不上嘴, 只選重點來回覆。姑勿論粗口是否有力和有效的表達方式, 也要看他會否罵錯人。選舉管理委員會是法定機構, 主席必然是高院法官, 另外有兩名委員, 分別是前副刑事檢控專員現在私人執業的陸貽信資深大律師及中大副校長張妙清講座教授。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如下:
章: |
541  |
標題: |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 |
憲報編號: |
E.R. 2 of 2012 |
條: |
4 |
條文標題: |
選管會的職能 |
版本日期: |
02/08/2012 |
選管會的職能如下─ (a) 考慮或檢討地方選區或區議會選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分界,以根據第 5部作出建議;(由 1999 年第 8 號第 89 條修訂) (b) 負責進行及監督選舉; (c) 負責進行及監督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的過程 及填補選舉委員會委員席位空缺的過程 ; (由2001年第21號第56條修訂) (d) 在不局限 (b) 及 (c) 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 (i) 監督選民的登記; (ii) 規管選舉程序;及 (iii) 舉辦或監督關於選民登記的推廣活動; (e) 不斷檢討 (b) 、 (c) 及 (d) 段所提述的事項; (f) 向行政長官報告任何關於選舉或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的過程 及填補選舉委員會委員席位空缺的過程 的事項;(由2001年第21號第56條修訂) (g) 執行其根據本條例或 任何其他條例而可予執行或被規定須執行的任何其他職能;及 (h) 一般而言作出其他安排,或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或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事情,以確保該等選舉及 (c) 段所提述的過程是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的。
選舉管理委員會按法例的描述, 並無審核候選人資格的職能, 這種職能屬於選舉主任的, 在法例第542章《立法會條例》訂立的, 也姑勿論決定取消梁天琦參選資格的決定是否越權, 這決定只屬選舉主任的, 選舉主任可以索取律政司意見, 或者自己上司的意見, 選管會並非選舉主任的上司, 我看不到選管會主席被罵的原因。一直以來, 選舉主任只講過索取律政司意見, 一句都沒有提選舉管理委員會。如果罵選管會新訂了確認書, 我可以理解, 因為確認書是選管會的產物, 為此選管會也發過聲明。篩選也好, 審核也好, 越權也好, 拒絕候選人入閘是選管會的決定嗎? 當然, 有誰要罵別人的娘, 又有誰管得着, 《基本法》第27條的言論自由, 罵錯了也有罵錯的自由。而且, 在絕大部份香港地方罵自己的娘, 別人的娘、別人的娘的娘, 都不犯法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