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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即時新聞有這一篇: 高空墜石罪成男子上訴高院指原審缺案情擱置定罪判刑, 上訴判辭未上載, 我不清楚高院法官杜麗冰的實際理據, 如果明報的報導無誤, 其中一段這樣講:
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 一定有案情摘要(Brief Facts)的嗎? 當然不是。最典型以落案形式(charge)檢控, 被告要保釋上庭, 認罪而沒有案情的是小販的無牌擺賣及阻街案, 年輕一代有所不知, 以前是一次過叫名, 幾十個被告站出來, 書記問: 「有冇人唔認?」(當然無) , 然後個官話: 「無牌罰$300, 阻街罰$200」, 跟住啲友去數房等叫名, 交完罰款拿拿林走去開檔。楊鐵樑爵士做裁判官那年代(I was told), 他連庭都唔開, 吩咐個書記無牌、阻街罰幾多, 係咁先。後來才越做越開明(九十年代了), 一單一單叫, 仲問埋有乜求情說話講, 無論如何都無案情呈堂, 以簡易手法快捷妥當處理這些案件, 對判罰上訴怎辦? 控罪的詳情(particulars)就是案情。很多以傳票(summons)檢控的也沒有案情的, 譬如一般由定額罰款演變成傳票上庭的或非法過馬路(jaywalking)之類, 又或者一些政府部門的傳票(departmental summons), 譬如稅局檢控沒有交商業登記費之類的控罪。我舉這些例子, 只想說明並非每一件案都有案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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