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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中秋夜讀)有讀者留言說, 被警察捉到沒有在15米範圍內設有行人天橋處過馬路, 他收到法庭傳票, 但他不打算抗辯, 選擇了書面認罪, 並把認罪書寄回, 卻不為法庭接納, 法官要召他上庭, 使他十分擔心, 所以寫來求救。這些東西我十分生疏了, 唯有按常理去問他, 究竟在認罪書求情一欄寫了甚麼。原來他寫了天橋口正維修檢查, 所以不能通行。這種求情寫法, 等同否認控罪, 大人當然不接納認罪, 要召他上庭澄清一下。這講法若為法庭接納, 可獲判無罪。可是, 那就要審訊了。第一次上庭正式聽取答辯, 不能即時審訊, 另擇日期來審。幸運的話在第二堂就可以審結, 但不擔保法官接納被告的講法而判他無罪。如果不幸的話, 第二堂因為預料不到的原因而審不到, 或者審不完, 而需要押後再審, 到頭來還被定罪, 那種代價就大了。如果沒有強烈抗辯的理由, 這種非刑事性質的案件, 書面認罪就少講多餘的求情話, 以免越搞越麻煩。 上庭抗辯有多麻煩? 我舉一個極端的實例。我在2012至2013年寫過5篇上庭的代價的文章, 皆因閱讀了一篇上訴判辭。那是一宗鐳射槍偵測超速案, 被告由原審至上訴, 共上了10次庭, 最後上訴駁回, 越罰越多。我當時強烈批評原審裁判官顢頇無能, 不必要地拖延審訊, 對被告嚴重不公平。我當時還算客氣, 並沒有開名來罵。 我想強調, 如果被檢控可以書面認罪的傳票, 沒有特別求情的理由需要提出, 那就不提也罷。若要提出, 也別講一些包含抗辯理據的說話, 否則法官會很尷尬, 到尾乾脆不接納你認罪而叫你上庭答辯。真的打算抗辯, 就不要把認罪書寄回去, 而是在傳票所列日期到庭答辯。像讀者那件案, 他到尾都不打算抗辯, 到頭來卻要請假上庭, 始終都是打算認罪, 上這次庭就上多餘了。像這類jaywalking案, 除非有特殊理由, 否則寫甚麼求情話判罰的分別不大, 所以省點氣。以前有個Senior Crown Counsel(當年CC還未改名為PP), 被警察捉到jaywalking, 書面認罪表露身分,長篇大論要求輕判, 到頭來判了慣常罰款還要鍥而不捨再三要求減罰款, 最終個官叫她不服就去上訴吧。當然, 她沒有去上訴, 否則就街知巷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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