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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發表於2019年10月4日﹚
反蒙面法將於10月5日零時生效, 立即惹來反反蒙面法的示威、堵路、燃燒雜物等行動, 香港像個隨時都會爆炸的鍋爐, 放一個響屁都可引起爭拗, 都可引起暴亂, 只需一個藉口, 便可死人塌樓。反蒙面法的條文也確實有點過份, 對義士過份貶斥。不是嗎, 蒙着面去打家劫舍那種蒙面是不違反蒙面法的, in that regard, 把義士看成盜賊也不如。難怪會火起, 繼而把火點起。
我不禁要提醒心口掛個勇字的市民, 見到蒙面人不要行使101公民拘捕權, 因為蒙面罪並非「可逮捕罪行」(arrestable offence), 違反蒙面法最高判監1年, 可判監超過12個月的罪行才可行使公民拘捕權。有人要對反蒙面法提出緊急司法覆核, 我估計理據有兩個。其一, 行政長官會同政會議運用緊急條例來立法違反基本法, 因為立法權應屬立法會的。其二, 反蒙面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因為此法侵犯言論自由。法庭會怎判? 簡單講, 針對蒙面暴徒近期肆虐的種種違法行為, 蒙面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是合理的及相稱的, 駁回覆核申請。
套用潮語, 標少在未審先判, 無他, 以搏看倌一哂。
既然講時代革命, 再借魯迅詩作結:
心事浩茫連廣宇, 於無聲處聽驚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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