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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要求律政司覆核連儂牆斬人案的刑期, 明報有此報導: ...... 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昨日去信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斥法官郭偉健在判刑時讚揚持刀殘害他人的被告「情操高尚」、輕視以至美化被告惡行,犯下嚴重法律錯誤,量刑明顯過輕,向社會發布極為錯誤信息。 ......
(連儂牆斬人囚45月 林卓廷促覆核刑期)
上一篇有留言問我對本案判刑的看法, 引用了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 (Granville Cross)在南華早報的講法叫我評論, 江樂士是毫無疑問的專家, 起碼跟Patrick Cheung出了本Sentencing in Hong Kong (第8版了, 盛惠$2500), 他認為45個月的刑期屬 "about right", 而林卓廷覺得明顯過輕。With respect, 就算林卓廷出身ICAC, 量刑不懂就是不懂。這件案律政司不會向上訴庭提出申請覆核刑期的, 因為刑期並非明顯過輕 (manifestly inadequate), 只能說是稍輕。本案以6年作為判刑起點, 被告斬人後投案, 上庭認罪, 郭官按慣常做法減三份一刑期, 另再扣減3個月刑期, 若果認為這3個月不應扣減, 也不會是覆核刑期的基礎, 因為每逢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 上訴庭也按慣例打折, 為了這3個月律政司必定不會申請覆核的。6年的量刑起點又不算輕, 也有不少案例可資參考, 大原則是: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LIU CHI YUNG (廖智勇) CAAR 3/2006) (警員朱振國被割頸成植物人一案)
江樂士是權威, 從判詞都可見到Sentencing in Hong Kong也被引用。就算被告面對3項有意圖傷人罪部份刑期分期執行, 總刑期大概都不會超過52個月, 和原本判刑45個月相比, 也不會是可以成功覆核刑期的案件, 始終律政司覆核刑期案上訴庭習慣打折扣, 最終都不會改變原本刑期。沒有勝算的覆核, 律政司是不會提出申請的。
真的要批評本案的處理手法, 我想到兩點。其一, 其中一傷者受傷後情況危殆, 傷勢嚴重, 律政司可以據此把案件交付高院審訊, 量刑空間可上調。其二, 郭官以「高尚情操」來形容被告傷人後自首乃用詞不當, 郭官只能說被告沒有逃避責任, 勇於承擔後果, 比蒙面傷人的人更知恥近乎勇。「高尚情操」用來形容因政見爭論而致斬人的人實在用得莫名其妙。但郭官譴責社會暴力行為的講法並無不妥, 只是重心可以拿捏得好一點會更佳, 譬如暴力和破壞行為影響市民生計, 以致像被告一樣失去理智斬人。
本周最觸目的是星期三上訴庭會頒布梁天琦等人暴動案的上訴判詞, 上星期頒布破壞國旗案的判刑覆核, 已大幅提高此類案判監的可能, 不論是否在這判詞頒布以後發生的案件也受影響。我不知道聽審梁天琦案上訴庭3位法官的組合, 我想必然有首席法官潘兆初份, 梁天琦等都好難有運行。也別胡思亂想, 潘兆初不是律政司出身的, 有份聽國旗案的朱芬齡法官也不是, 只有彭偉昌法官曾是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已是多年前的事, 他一早過檔去了區域法院。就算審連儂牆斬人案的郭偉健法官也不曾是律政司的人。別以為律政司過檔做法官的人就必然是紅官藍官, 別被政見充昏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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