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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爺昨天發聲明(大馬爺名字的由來是這樣的, 以前有位馬爺, 最近兩年榮休了, 馬道立上場時, 不能又稱馬爺, 所以稱為大馬爺), 擺明不認同國安法(《國家安全法》)由行政長官主導指定法官一事, 這樣去欽點, 像我上一篇評論所講, 政治傾向性明顯, 太難看, 大馬爺當然要為此發聲, 以免授人以柄, 為國際所垢病, 打擊香港司法獨立的聲譽。大馬爺不直接評論國安法不是之處, 而搬《基本法》出來,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國安法可凌駕其他法例, 卻不能凌駕《基本法》, 將來對違反國安法案件的判決, 多數會圍繞着《基本法》來轉, 人大常委到時要釋法, 也同樣要面對《基本法》來自圓其說。大馬爺用《基本法》第88條及92條來闡釋國安法第44條, 這釋法雖然不是出現在正審的案件中, 但已可被視為國安法的第一次釋法, 明顯跟國安法第44條字面上的意思不同。聲明第4段這樣講: 4. 《國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指定若干名法官作為指定法官,這並不意味着在司法機構工作的其他法官不適合獲指定。在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例如:第四十四條所列出的反對原因,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或其他法律上的反對原因。當指定法官的任期屆滿時,其他合適的法官亦可獲指定成為指定法官。這個安排尤其適用於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你可以比較下國安法第44條給人的印象是否與大馬爺的看法大相逕庭:
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應當分別由各該法院的指定法官處理。 過去一年多, 我不斷呼籲抗爭者要在法律框架內抗爭, 我不斷講law and order, 招來不少人批評, 我不斷譴責暴行, 講dissociation, 你可以罵我是法律膠, 但是, 看到國安法不妥之處, 我也同樣發聲, 為何同樣譴責黑暴的人要來罵我, 你們忽然間變臉搬了龍門嗎? 面對國安法法律概念與香港沿用一套不匹配的時候就要看風轉舵, 這種態度跟那些見到國安法行將施行就退出組織、解散組織的人有何分別? 中央勢大, 連《基本法》也可廢除, 香港人有甚麼能力扺抗, 可是連批評的膽量也丟失了, 你又怎會有膽去批評擲油彈甚至燒死你的暴徒? 是否有點難看, 起碼都慚愧。
更可笑的是有人因此扯中西文化的優劣來講, 又指摘我死抱住普通法不放, 可是, 我出生、成長、工作就是這法律制度, 要改變當然可以, 但我先要問《基本法》第8條為甚麼要這樣寫:
既然《基本法》是這樣寫, 標少這法律膠當然黏住不放, 按本子辦事, 罵我就等於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 《基本法》是國家主席在1990年4月4日公佈的, 你們連主子所立的法都敢批評, 大膽! 快些「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可以免除處罰, 坦白從寬, 抗拒從嚴。前面引自國安法第33條, 後面兩句配合主子口吻, 標少開始熟習國安法了。
結尾打個岔, 國際向港人招手派移民券, 如果你目不暇給, 不知選那裏好, 來澳洲呀, 醫療福利好。我舉個實例, 標少今早看醫生, 醫生寫紙照Doppler ultrasound, 下午立即就照了, 那個做ultrasound的美女一直跟我有傾有講, 指着螢幕解析, 費用全免, 不過要識點英文專業詞彙才行, 移民除了食榖種, 還要食腦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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