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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傳媒機構報導了總裁判官蘇惠德被委為指定審理國安法的6位裁判官之一。 除了總裁判官蘇惠德已確認自己獲港區國安委委任,消息指,其餘五名指定裁判官,分布於各區的裁判法院,分別是九龍城法院主任裁判官嚴舜儀、粉嶺法院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觀塘法院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東區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由於其外籍身分,不符合《港區國安法》下規定而無法獲委任。 (頭條日報)
蘇官指自己接獲指定法官的聘書又是甚麼的一回事? 成功獲聘的法官, 除了在上任當日作司法宣誓外, 是需要行政長官簽發委任狀(appointment warrant)限制可行使的司法管轄權及權力的。國安法第44條訂明行政長官應指定法官處理國安法, 指定了就應簽署委任狀和在憲報公佈, 否則可能產生法律技術問題, 而致審訊越權而無效。委任狀的內容應該十分簡單, 指出據國安法第44條作出委任及任期一年等字句。 委任各級法院的領導為指定法官便可除去政治傾向, 但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的領導都各只有一個, 可能只憑資歷來委任了, 而且高院的領導是上訴庭庭長, 國安法案件在高院審理也不會由庭長去做, 庭長要在上訴時才會牽涉入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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