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 0 | |||||||
Spigelman法官辭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任命, 唯一明確的理由是因為國安法的訂立, 他沒有講與三權分立的爭議有關, 多講就變成司法介入政治爭拗了, 尤其有關三權分立的爭議。英國最高法院院長在國安法訂立後已表示會視乎香港法治情況再決定是否再派法官到港。因為這些任命是3年一任的, 暫時還未看到實際發展和影響。在現存17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中,
4位是本地的(包致金, 陳兆愷, 鄧國楨, 司徒敬),
9位來自英國(Lord HOFFMANN, Lord MILLETT, Lord NEUBERGER of Abbotsbury, Lord WALKER of Gestingthorp, Lord COLLINS of Mapesbury, Lord PHILLIPS of Worth Matravers, Lord REED of Allermuir, Baroness HALE of Richmond, Lord SUMPTION),
3位來自澳洲(GLEESON, GUMMOW, FRENCH)
1位來自加拿大(McLACHLIN)
發言人續說:「這些著名法官參與終審法院審判,證明香港的司法獨立,有助維持外界對本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亦使香港與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保持緊密聯繫。」 「行政長官在很多不同場合都感謝這些終審法院著名法官,對香港的法學研究和討論所作出的寶貴貢獻。香港委任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的制度一直行之有效,並將會繼續維持。」 我不會為「三權分立」這詞語爭論, 這都取決於「分立」的介定, 在實際施行方面根本未必有爭拗的必要, 如果只是名稱不是內涵的分別, 值得爭論嗎? 美國剛死了大法官Ginsburg, 立即成為一場政治的角力, 政治和法治的juxtaposition, 既獨立也交織, 一個自詡為三權分立的民主大國尚且如此, 混沌之間, 帶點微醺來看法治, 就不會執著難過。若香港終審法院缺少了外援, 上訴可以照聽, 只不過又是form and substance的問題。
最後, 上一篇以過3關來講刑事恐嚇講錯了, 一時粗疏, 毫無關連的Ghosh case上了腦, 誤導之處, 深感抱歉, 我不打算另寫一篇, 就留待呈述式上訴的判詞頒佈後才去來看這法律議題吧。
|
Copyright © Easy Property Co.,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