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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基本上不回應別人整篇貼出來在別處發表的文章, 因為我不知是否原作者的留言, 這次破例一次, 但不是為了回應, 而是搞清事實。我所指是上一篇的留言, 有以下一些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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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正確的數字是, 終審法院除了首席法官外, 只有另外3位常任法官, 即是常任的總共有4位, 除此之外, 有4位本地非常任法官及13位外地的非常任法官, 全部加起來共21位。本地的常任及非常任法加起來共8位, 相對於13位外來的在數量上驟眼看被比下去, 看似終審法院被外來人士主導了。如果真是這樣, 當然極之荒謬, 也會使人覺得香港再次淪為殖民地法院。事實當然並非這樣的。香港人肯, 中央政府也不會允許這種喪權辱國的一國兩制。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訂明終審法院的組成, 在正常情況下, 是由首席法官加上不少於3名的常任法官, 凑夠5人就加1名外來的非常任法官, 只有在首席法官生病或缺勤的情況下, 才會有2名非本地的非常任法官的組合, 出現這種情況少之又少。在龔如心爭產案, 很罕有地出現2名常任法官, 2名本地非常任法官及1名非本地非常任法官的組合, 無論如何都不是外地法官主導的。從相反角度看, 有的外地法官, 本身地位顯赫, 原本是House of Lords的Law Lords, 以服務之心來義助, 視之為一種榮譽的工作。香港又怎會在仰人鼻息? 如果閱讀終審法院的判詞, 都可以看到這些外援, 都極少有dissenting view, 最多站於少數裁決一方的是包致金。
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卻充斥着外籍法官,本來就很不正常,尤其終審法院二十三名法官中,外籍法官就佔了十五位,更是匪夷所思。雖說這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但回歸二十三年依然沒有任何改變,這合理嗎?美英等西方國家能容許外籍法官審案嗎?... 從另一角度看"外籍", 其實應該看法官的國籍, 而並非單看那些非本地非常任法官。《基本法》第90條只規定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不可是外籍, 其他法官沒有國籍規限, 所以在常任法官中, 只能講馬道立沒有外籍, 而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因為曾經是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也沒有外籍之外, 其他都可能是“外籍”法官。有文章說烈顯倫長居澳洲, 他的夫人Linda Siddall也是老外, 一方面罵外籍另一方面又供奉老外, 豈不是白蓮教入洋廟拜洋菩薩。講到底關鍵不是外籍不外籍的問題。上訴庭副庭長Andrew Macrae也是老外呀, 主控去到他席前都會很開心, 所以以國籍為衡量標準, 不是白癡, 是白蓮教上身, 又或者為了某報效勞, 無他, 揾食啫, 以文攻好過擺屎桶陣, 又文明又環保。另外, 烈老爺建議改革甚麼? 有幾多人具體想他的批評是甚麼和怎去改。 最後, 香港老外法官真的多嗎? 在裁判法院層面, 鬼都無隻, 其他級別也不多, 自己看事實: List of Judges and Judicial Officers (Position as at 18 September 2020)。至於非老外法官的國籍, 真的天曉得, 真的很熟才談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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