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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補缺是我國古代王朝政治中的重要事項,受到歷朝歷代統治者的重視。 隨著歷史的不斷推進,王朝政治的不斷發展,各時期官員的補缺方式也呈現出鮮明的時代特徵。 比如夏、商、週時期,世卿世祿制是官員補缺的主要依據。若官員出缺,則由國君親自按照父死子繼或兄終弟及的原則選人補缺。 再比如秦漢時期,逐漸確立起以察舉制和徵辟制為主體的選官用人制度,察舉制是自下而上為王朝輸送人才,再由皇帝親自選用的一種制度。 而明代承襲了唐宋補缺之法的基本準則,不同品級地位的官員出缺,由皇帝或其他機構採用不同的方式進行補缺。 比如明朝初期的保舉法,還有之後逐漸完善的科舉制和殿試等等。 在這套制度的規則裡,皇帝既是製度的定者,也是最終的受益者,而文官群體則是這一制度下受到約束的對象。 因此,在製度的形成和實施這一個漫長的過程中,政治環境、國家治理也都會受到其影響。 同時,補缺作為一種長期存在的製度,有其獨立的存續性,能夠對後世產生一定的影響。 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明朝的文官補缺制度對其以及後世到底產生了什麼影響。
對官員的影響
文官補缺能夠使一些官員的才能得以有效發揮。明代文官補缺中,統治者常常強調“不次擢用”。 不次擢用並非沒有原則,而是以官員的能力、素質為標準。在保舉、會推之時,統治者常常會要求要推舉得人,對推舉出來的官員的質素有明確要求。 如正統元年(1436年)十一月,英宗以兩京御史及天下知縣多缺,令官員保舉“廉潔公正、明達事體堪任御史者一員”、“廉慎明敏、寬厚愛民堪任知縣者一員”;
通過對官員素質的要求,激勵官員勤政愛民、廉潔奉公,致力於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 同時,能夠將一些具備才能卻長期屈於下僚的官員輸送到合適的位置,為官員更好地施展才能提供機會和平台。
文官補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官員的政治參與度。
明初廢除宰相,天下百司之事皆由皇帝一人掌管,原屬於宰相的一部分用人之權也收歸皇帝。 但隨著事務的漸增,皇帝直接調補官員存在一定的弊端。於是皇帝將原來的人事權重新下發給內閣、九卿等一些內、外重臣,令這些高級官員有了決策官員補缺之事的參與權。 保舉、會推等方法皆由官員參與推舉官員,這對官員的參與性、積極性有極大的提升。 雖然,這種積極性或是出於真正想為國家舉薦人才的目的,或是出於對權力的奔競,亦或是為了增強派系勢力來與異己者進行抗衡。 但不可否認的是,明代補缺過程中,官員的參與積極性確實是得到了提高。 遍觀史料記載,官員上奏請求補缺的情況頻頻發生,後期官員濫舉的現像也多發生,但甚少出現官員不參與會推、保舉的情況。 這也完全可以從側面反應出,補缺制度下,官員政治參與積極性的提高。
對皇帝的影響
在皇權專制的政治體制下,任何制度的製定都是為皇帝駕馭臣民所服務的,其最終目的都是鞏固的皇帝統治。 從這一層面上講,明代文官補缺制度對鞏固皇權有著積極的影響。可以從君臣關係方面來分析。 皇帝和官員是王朝政治中的兩大基本要素,君臣關係是長期存在的一對矛盾。 皇帝在這對矛盾中處於絕對的主宰地位,官員食君之俸,忠君之事,但二者並非是簡單的僱傭關係,而是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 明太祖廢除相權,使得官員之中再無能與皇權抗衡的勢力。官員的一切權力都是來自於皇帝的饋贈,似乎成為了皇帝的奴役,對皇帝的依附性較之前代更強。 在這種高壓政治下,皇帝如果能夠將一些權力分發給大臣,長期被駕馭的大臣則會心生感激,從而對皇帝更加忠誠。 明太祖、成祖時期,文官補缺皆親力親為,大臣如同棋子一般被皇帝一人點撥調動,而仁宣之後,一部分大臣逐漸參與到官員補缺的過程中,與皇帝共商用人大計,這對君臣關係的改善有著很大的幫助。 君臣之間形成良性互動,使得皇帝能夠更好地駕馭大臣,從而進一步加強皇權。 皇帝將文官補缺中的部分權力分發給大臣,看似分權,實則並沒有損害到皇權。 在文官補缺中,吏部擁有對低級官員的銓注權,幫助皇帝執行補缺的過程,但最終的決策還是由皇帝做出。 內閣、九卿及其他一些重臣對高級官缺進行集體商討,並沒有將權力集中在某一派勢力中,極大地防止官員濫用權力,遏制了官員權力的膨脹。 因此,文官補缺之權看似分散,但實際上卻是皇帝以分權來集權的駕馭手段,最終的結果都是使皇權得到加強。
對政治環境的影響
從政治環境來看,文官補缺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請託之風,滋生了貪腐之風。 太祖非常重視官員隊伍的廉政建設,告誡官員要廉潔自持,仁慈待民,忠勤報國。 同時,太祖大權獨攬,並採取嚴酷的法律、高壓的監控系統對官員進行駕馭,使得明前期的政治環境一派清明。 權力往往滋生貪腐,隨著文官補缺之權的部分下移,官員之間的權力交易也會逐漸蔓延。 比如保舉法逐漸退出文官補缺系統,很大的原因就在於其自身難以克服的弊端,諸如官員請託、行賄、濫舉等。 這種補缺之法衍生出多重負面影響,請託賄賂、所舉非人,薦舉賢才的過程變成了利益的交換過程。 一些官員並無報國之心,也無為官之能,卻能夠憑藉賄賂得以填補美缺; 一些官員為了增強自己的羽翼而濫舉濫授,箝制下臣。 王朝清明廉潔的政治環境逐漸被權、利的交換玷污,致使人心渙散、弊病叢生。 除了保舉法,文官補缺系統中的科舉制度中的殿試在明朝後期也存在一定的弊病。 比如明朝武宗時期就經常“不御殿”,就讓很多人鑽孔為自己謀權。比如楊廷和之子楊慎;楊廷和之婿都是楊廷和一手操縱上台的官員。
對後世的影響
明代文官補缺制度深遠,不僅在有明一代行之有效,其中的一些具體方法也被清朝統治者很大程度地繼承,為清代補缺制度提供了有力的參考。 明代選補高級官員的會推之法在清代得以沿襲。 順治六年(1649年),大學士洪承疇雖然稱“舊時會推原有成例”,但其後的敘述卻與明代會推之法並不相同,而是保舉官員的方法,可見清代的會推實際上是融合了明代的會推、保舉兩種方法。 此後,清代會推的官缺範圍逐漸與明代靠近,正式確立了中央九卿和宗人府府丞出缺,由會推法進行補缺的準則。 科道官員考選法也被清代很大程度地繼承。 清代在科道考選的官職範圍上與明代大致相同,都是在京中、行、評、博及五部主事,在外推官、知縣。此後,清代統治者又對官員才資、年資進行要求,但基本沒有跳出明代科道考選法所要求的範圍。
結語
明代文官補缺制度具有維護國家機構平穩運行、保持官僚隊伍動態平衡、促進權力的合理分配與製衡等多重功效。 同時,明代文官補缺制度在運行中,對皇帝、官員等政治群體都產生著一定的積極影響,對皇帝而言,文官補缺制度能夠加固皇權,而對官員來說,則能激發參政的積極性,當君臣在這一制度的影響下呈現積極的面貌時,政治環境也隨之穩定。 但不容忽視的是,補缺制度也存在難以克服的弊端,當君臣政治活動偏離正常的狀態時,如皇帝偏重某一類官員、官員政治鬥爭等,也會滋生貪腐現象,使補缺制度的功能遭到破壞,對政局產生不利影響。
文章來源:汗青史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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