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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缺乏信心
香港在六月之前沒有「暴政、惡法和黑警」,然而因為「逃犯條例」草案的提出,引致其他的「深層次問題」浮現,加上「中美貿易問題」及其他外來因素,令問題惡化,而警察代表政府執法,所以成為反對派的攻擊對象。
當事件最初發生的時候:
· 特首林鄭月娥道歉,承認由於政府工作上的不足,令香港社會出現很大的矛盾及紛爭,然而反對者說她不是真心道歉,沒有誠意; · 林鄭月娥願意與學生代表溝通,然而學生堅持她要見全部學生;和 · 林鄭月娥對反對派的「五個要求」,即撤回修例、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追究警察開槍責任、撤銷暴動定性、不檢控被捕人士以及林鄭下台(後來轉變為雙普選),作出了回應,然而反對派堅持她是「五無特首」。後來林鄭在9月宣佈正式撤回修例的時候,反對派又說「太少太遲」!他們堅持他們的要求,就是要釋放被拘捕的示威者、承諾不會起訴他們、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民衝突去解散警隊、取消警民衝突定性為「暴動」及實行「雙普選」,否則會另起火頭繼續追逼。
回顧過去所有遊行與請願行動最初都是以和平的藉口申請開始,然後以違法的暴力事件終結,警察通常:
· 首先宣佈行為,例如阻塞對面馬路行車交通,演變成非法集會,而在場人士要和平散去; · 違命拒絕離開現場的人士,開始暴力行動,經過警告之後,不論因由,警察可以用適當的武力驅散與拘捕; · 通常群眾佔大多數,首先動手施展暴力,越來越兇悍,投擲可以致命的磚塊及汽油彈,警察才被動地用武力回應; · 違法與暴力的行為,永遠都是錯誤的,無論示威人士多次投擲致命的燃燒彈,並以腐蝕性液體與磚頭等襲擊警務人員及路人,激進示威者在多處縱火、破壞商店與公物、架起路障、毀壞港鐵站月台幕門等設施; · 當警察呼籲群眾離開,他們拒絕、追捕他們的時候,他們逃走、叫他們不要動的時候,他們糾纏,警察就可以用適當武力制止拘捕; · 拘捕及控訴的罪名視乎法例定義及證據,而入罪與否由法庭決定,警察不能隨意釋放被捕人士;和 · 投訴警察濫用暴力或違法的警察,投訴之後,獨立的「監警會」會查辦。
平心而論,香港人過去所認識的警察都不會隨便打人,然而新聞報導及錄影片段,往往只看到警察毆打示威人士,而看不到起因或示威人士曾經有什麼行為,引致警察採取行動。所以防止警察施暴,首先示威人士要停止違法行為,包括非法集會、阻塞交通、破壞行為、擲磚塊、射彈珠、縱火及圍堵毆打反對人士等,警察就無需運用武力驅散人群和拘捕犯法人士。
而實在反對派的所謂「五個要求」及「獨立調查委員會」都是借口,如果不應允「五個要求」與「獨立調查委員會」不判決警察濫權,甚至解散警隊,反對派都不會接受。
而行動的最終目的是要推翻香港現有的政制、法治、經濟與民生,意圖改變「一國兩制」,甚至脫離中國!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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