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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略品評
23條本地立法 宜在10月立法會結束前完成
關品方
前港府中央政策組特邀顧問
2021年7月12日

鑑於三個選舉臨近,近期香港政治形勢迫人,境內外反對勢力虎視耽耽,港人大都認為現在是適當時候從速完成23條本地立法,應該在本屆立法會會期於10月中旬結束前完成。新任政務司司長如果能夠從速全力推動,時間上完全來得及。事實上草案已經於2003年基本完成,被擱置在那裏已18年。有關國家安全的立法,如此拖拖拉拉,全世界可說是獨一無二,絕無僅有。按照基本法,中央授權香港特區自行立法。這是憲政責任,不可拖延,更不可推卸。24年無寸進,辜負中央的期望,直接間接造成多年來社會躁動,直至引起黑暴動亂,局面不可收拾,特區政府應感到汗顏。50年不變轉眼已過去接近一半,23條一直未立法,無論如何說不過去。

下届特首上任時,施政要能夠雷厲風行,視乎23條本地立法是否已經完成並實施執行。現任特首及本屆立法會如能夠大刀闊斧,乾淨俐落,迅速完成23條本地立法,將會是極大的政績,對港人有所交代。港人眼睛雪亮,自然能夠辨別功罪,因為這是真正愛國護港還是虛應故事的分水嶺。什麼態度立場?是否努力促進?在政場上各人的表現,明確無誤擺在那裏,進入歷史。建議有關领導好自為之,認真考慮如何取態,怎樣推動。

澳門是如何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的?值得參考借鏡。全國人大去年5月28日通過授權人大常委直接在香港頒布實施「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外部勢力干預四大範疇,堵截因特區政府遲遲未能完成23條立法工作而導致的國安漏洞。香港黑暴動亂導致特區危在旦夕,中央不得已而為之。

反觀珠江對岸,澳門早於2009年已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過去12年來從沒有人觸犯該法。同屬「一國兩制」,澳門為何能夠順利立法?當地的執法經驗,有哪些方面值得香港參考借鏡?港人希望有圓滿答案。

2003年港府推動23條立法時引起軒然大波,不但觸發所謂「50萬人上街」,更因有立法會議員倒戈相向,導致胎死腹中。澳門立法會則在回歸10年後即完成國安立法,條文列明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違者最高監禁25年,若多罪併罰則為30年。這亦是澳門最高刑罰,起着有效的阻嚇作用。

澳門政府原打算亦在2003年立法,但香港民意反彈引起警惕,有意見認為澳門民生及行政相關法律滯後,應該先行處理法律改革,23條立法遂暫且擱置,到2006年重新提出,3年後大功告成,何厚鏵作為首任特首(兩屆共10年),完成憲制責任並兌現競選承諾。

香港的反對派現時聚焦在以言入罪的憂慮。港府宜明確指出,這方面23條是填補回歸多年來的法律漏洞和真空。條文只會規管嚴重犯罪行為,除非是蓄意煽動他人違反國安法,不會削弱言論、思想及批評權利。港人大都認同特區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但社會在推廣基本法及國家安全教育仍存在很大改進空間。23條立法,現在已不是「要不要」或何時立法才是適當時機的問題,而是要從速完成。港人现時擔心的,主要圍繞「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兩方面。反對派正是在這兩方面不斷試探底線。「如何界定言論自由?什麼可以說?什麼不可以說?說了些什麼會變成煽動叛亂?什麼是國家機密?報道些什麼會涉及國家機密問題?」這些問題,政務司司長聯同保安司司長一起推動23條立法時,非但不應迴避,更應藉機澄清。

港人參考澳門如何釐清這些疑慮,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澳門的做法是寫清楚便可解決,畢竟有一條清晰界線,毫不含糊。23條應為煽動叛亂的言論設立兩個條件,一是「公開」,二是「直接」。公開地宣揚,清楚而毫不含糊地以言論影響他人觸犯國安法,會對社會造成危害;而「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屬於違反國安法。法律既立,自覺守法的人自會懂得守法。故意違法的人就會鑽營觸法。這里面如果心無詭惑,何必故弄玄虛?關鍵是國安執法,在這方面正是因為已有了港版國安法,執行起來反而一清二楚,事半功倍。

澳門過去11年來無人觸犯國安法律,無人被起訴,反映特區政府一旦通過法例,法例自能起鎮攝和防範的作用。

澳門特區國安法以下條款可供港人參考對照: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觸犯國家安全法,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危及或損害國家的獨立、統一、完整,或內部或對外的安全利益,接受特區以外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的指示、指令、金錢或有價物進行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的間諜活動,或明知該等實體或其人員從事上述活動但仍為其招募人員、提供協助或任何方式的便利。明文規定,清楚明瞭。

此外,澳門國安法針對「預備行為」條文,曾引發灰色地帶的爭議,因此明確界定何謂「預備行為」。關鍵問題是:儘管需要有主觀條件及客觀條件才能構成預備犯罪行為,但叛國、恐怖主義活動、無差別恐怖襲擊、分裂國家等,均屬嚴重犯罪行為,不能等到它發生時或發生後才亡羊補牢式地採取行勤,因此「預備行為」須在條文裡明確列出,以收警戒及鎮攝之效。

港人現時比較關注的涉及有關言論自由、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預備犯罪行為、恐怖分子破壞、裏通外國勢力收受資金、鼓吹外國勢力制裁等叛國條文上,港府應可澄清如何仿效澳門,參照《刑法典》的有關規定,務求達到合理的阻嚇和震懾的目的。

一國兩制在香港實踐過程中遇到新情況,出現新風險、新挑戰,如今國家安全風險日益突出。法治原則的第一步是立法,設立標準便需要執法,繼而就是審判程序,執法時需要有執法隊伍及相關機構。香港當前形勢迫切需要完成23條立法的工作,畢竟國家層面的立法是原則性的立法,本地是追求細節,應更為具體。港版国安法和本地23條立法,這兩個法律是一個整體,國家層面及本地層面,互為補足。奉勸港人不要為反對而反對,要嘗試把問題弄清楚,更科學、更合理,沒有什麼問題是不可以解釋清楚的。

什麼是煽惑暴動的言論罪,可被界定為預備犯罪行動?近期港大学生會評議會的決議,就是典型的例子。發表爆炸性言論,然後道歉或者收回,最後請辭。類似的劇情,其實是顏色革命的慣常手法,是特朗普極限施壓手法的變種。過去一年在香港學界循環上映,先有嶺南大學學生爆粗駡警,後有浸會大學學生禁錮老師威嚇,再有中文大學學生衝擊校長得逞,又有學生會上任首日全體辭職,近日再有港大學生會評議會總辭,自認是受到所謂極權打壓,慌忙跪低,博取公眾同情,是故意的造作,早有預謀。

據說有語言學家在《恐懼的政治》一書,對右翼民粹政客的道歉戲碼深入研究。西方右翼民粹政客喜歡在言論自由或學術自由的包裝下,在大眾媒體平台上說一些極端民族主義、仇外、種族主義和反猶太主義的言論。隨後,理所當然地,這些言論會遭到其他媒體或團體乃至政府的大力抨擊。然而,右翼民粹政客一般不會反駁或與之爭辯,通常乾脆道歉了事。因為他們的目的已經達到:一是禁忌的論述已因事件廣泛流傳,激發了公民社會的熱烈討論;二是在公共討論中,過往的紅線定必受到質疑及攻擊,鬆動了整個社會既定的道德框架,為日後更多的禁忌言論提供了空間;三是透過道歉,把己方打造成受對方打壓的被害者角色,博取公眾同情。

這些準道歉或虛假道歉的政治操演,追求的是事情的客觀社會效果,而不是建基於自我的悔改,實際上跟沒有道歉並無二致。當我們明白道歉本身也屬政治秀的劇本,就能夠理解香港的大學學生怎樣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鬧劇。

那些多年來在旁鼓吹違法達義,煽動這些激進學生從事違法活動的專業人士,包括立法會議員、律師和教授等,在23條本地立法後,估計將可以根據觸犯預備犯罪行為的條例,予以拘控。如此一來,藉口言論自由妖言惑眾的違法行為,肯定會馬上收歛。港人寄希望於政務司司長從速推動23條本地立法。

 

 

 

 

文章來源: 點新聞202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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