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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發表於2026年6月6日)一份奇葩的司法判決書,一個奇葩的離婚案。 原告王某為男方,一直在鐵路系統及國企工作,2016年在國電集團辦理的退休,級別為副廳級。 被告張某為女方,原來是某某局民警,2005至2006年期間調到某某局3某某局4工作,調到上海後就沒上過班,目前已退休。 二人1976年成婚,攜手走過三十餘年,2007年低調協議離婚。 離婚時未分配財產,沒有任何協議約定,但王某實際上把夫妻財產交給了張某代管。 2022年,男方王突然提起了15年前的這件事,一紙訴狀將前妻張某告上法庭,要分割1.4億元夫妻共同財產。 王某向法庭提供了極其詳盡的財產清單,金額能精確到個位數,向法庭舉證夫妻財產合計9870萬現金以及14套房產,合計1.4億。
1.4億這個金額,是法庭經核實確認後,寫在判決書裡的數字,而且所有財產線索都是原告王某自己提供的,可以說是權威的不能再權威了,雙重認證。
根據原告王某提交給法庭的證據,被告張某在離婚時及離婚後取得的財產有: 王某的同事王某某歸還給的1000 萬元,打入到了張某個人名下; 某某公司在2008年被案外人欺騙,在2010 年退贓物2500 萬元,打入到了張某個人名下; 某某公司2013年投資某某局一項目,2015-2016年期間退股3,200 萬元,全部退至張某個人名下; 1997年至2007年,張某收取寶豫煤炭運銷有限公司代理費3,000餘萬元; 除此之外還有案外公司的500餘萬債權,寫的也是張某名字。 然後被告張也爆出了原告王某私下藏匿的財產,如案外人吳某的400 萬元債權;王某名下匯豐銀行理財產品5416409 元,匯豐銀行信託基金2013778元,匯豐銀行單位信託基金250萬港元,2750萬股票,數套房產等等。 已經離婚了足足15年才開始分割財產,那這1.4億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怎麼判? 若是單純的離婚案,那這個還真難判,很容易導致某一方不滿引發上訴,影響法官的KPI績效。 但法官不判,然後直接以兩人財產規模明顯和合法收入不符,存在貪污受賄嫌疑為理由,駁回原被告的所有司法訴求,然後把本案直接作為線索移交公安機關以及紀檢監察機關。
所有的財產線索原被告都已經整理的清清楚楚提交給了法院,不僅金額明確甚至來源都明確,而且原被告還都自己在提交的材料上簽了字,這可省了紀委人員大把功夫了,簡直是送上門的業績,直接對著目前已有的材料判都行。 這不是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因為這次的巨額財產來源非常明確,每一分錢是哪來的都清清楚楚,但沒有一個是正常合法所得,這就是標準的貪污受賄罪,且證據確鑿。 而被告張某隻是一個普通女民警,沒啥職權,很明顯不是貪污受賄的主體,只是脅從犯,主犯肯定是副廳級的男方王某。 這兩個人的1.4億夫妻財產肯定是會被全部沒收了,然後兩個人也肯定會被判刑,兩人的差距無非就是刑期長短而已,然後這兩個人都退休十多年了,年齡已經非常大了,要是再在牢裡關十幾年那基本等於關到死了,所有的錢也都沒了。 這是徹底的同歸於盡,從錢到命都同歸於盡。 法院一開始其實也不想這樣的,但架不住原告(男方)非要這樣。 最開始的時候,原告(男方)是在徐州泉山區法院起訴,要求分割1.4 億夫妻共同財產。 但被告(女方)提出其經常居住地是上海普陀區,稱此案的管轄權應歸屬於上海普陀區,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要求移送上海進行審理。 因為原告就被告是基本原則,所以徐州法院立刻就批了,將此案移送到了上海普陀區,不沾這個事情。 到了上海普陀區法院之後,普陀區法院認為此案特別複雜重大,不願意審,報請上級二中院,請求上級法院審理。 上級的二中院看完卷宗後,直接把球踢了回來,要求普陀區法院進行審理。 普陀區法院接到上級指令後,不得不審理此案,然後通過苦口婆心的“調解”,原告王某主動申請撤訴,普陀區法院立刻予以準許,此案結束。 但男方王某回家後越想越氣,越想越難受,又跑到普陀區法院進行第二次起訴了,非要把此事槓到底。 那普陀區沒辦法了,最後直接判決駁回起訴+移送公安+移送紀監委。 男方王某身為副廳級幹部,不可能不懂法律,不可能不懂紀檢委的規矩,普陀區法院這種先報請上級法院審理,後反覆調解讓王某撤訴的情況,肯定已經提前把能說的話全都說了,不可能沒暗示王某潛在後果。 這種事一旦判決不可能不上新聞,基層法院沒人想上新聞,但架不住王某非要這麼做。 王某第二次起訴前是明知後果的,是明知要和張某同歸於盡的,但還非要這麼做,而且雙方都已經是退休十幾年的老頭老太了。 這兩人的關係得惡化到什麼程度,才值得這麼做。 王某和張某在2007年的時候假離婚,真實原因是國家在2000年的時候要求省部級領導進行財產申報,同時2005年開始進行討論擴大申報範圍至處級幹部,後來也確實這麼執行了。 王某在2007年的時候選擇和張某假離婚,是未雨綢繆的在轉移財產或者說隱匿財產。 根據國家的規定,王某身為副廳級幹部(離婚時可能是處級),必須申報自己和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財產。 但和張某離婚後,張某的財產就不必申報,子女也成了「非共同生活」的子女,其財產也不必申報,王某隻需要申報自己的財產就行了。 但假離婚15年的2022年,兩個人感情徹底破裂,變成了真離婚,因為巨額財產掌握在一方手裡,時間久了難免不起別的心思,能撐15年才徹底翻臉其實已經很「重感情」了。 能合法掌控財富和不能合法掌控財富,自身的財富是不是受法律保護,那差別是真的很大的。 王就這樣操作後,那在法律上張某的財產才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王只要不想自殺就別指望拿一分錢。 張某估計也是這麼想的,同時也是這麼幹的,吃準了王某一點辦法都沒有。 最後王某氣急敗壞,怒火攻心,直接和張某爆了,雙輸好過單贏,兩個人同歸於盡。 這是一個很好的反腐敗宣傳資料,讓那些試圖透過假離婚來隱匿財產,避開財產申報制度的貪官看一看,這麼做會有多慘烈多難受的後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