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炒樓》

何斯人

2008年6月25日

 

(摘自信報6月25日經濟及企管專欄《代理人》)
滿清「百日維新」的碰壁,導致滿清政府繼續往回頭路走。部份傳統地產代理經營者,在創新思維和學習態度都較缺乏邁向到「維新」新領域的基礎下,似乎唯一被證實並可駕馭的道路,只能向過往的一些營運方式來回溯,有一種普遍流行的經典選擇,便是一邊「飾演」小代理,一邊幹大買賣,這個所謂大買賣,當然是指物業。

可是,這條道路表面上看來是利潤豐厚的捷徑,然則其後果卻真的有點像飲鴆止渴般,以極端的方法來解決目前存在的困境,再把這二種關係相互綑綁上!一旦選擇了這條道路經營者,其實不知不覺地已經偏離了地產代理的真正航道。

地產代理有一種非常獨特的行業優勢,這種優勢,如果拿行業的資訊收集能力方面來跟情報機構比較,相信也不會顯得遜色!地產市場發生了的甚至即將發生的事情,無論從獲知的速度、廣度和深度來說,地產經紀甚至比地產記者都要來得更快,地產記者的有關資訊新聞,對大部份地產代理業界來講,可能都並非是新聞來。這種資訊情報的專業優勢,往往讓地產代理擁有較優越的物業買賣獲利機會,甚至還會比一般專業投資者還高。

在過往的日子裡,當物業市道還主要是處於上升軌的時候,正所謂「大有大炒,小有小炒」,不僅是地產代理公司去炒樓,經紀也會自己炒起來,資金不足的話,同事之間更可以合資。甚至當時還有個很普遍的現象,那便是代理公司的領導人,與經紀一塊兒去炒樓!據說新光酒樓以往曾經把股份分發到甚至幹清潔的大嬸中去,地產代理公司這種與經紀合資炒樓的行為,其實也有著異曲同工之處,大概也算是一種公司把經紀員工「綑綁」的「管理」技巧吧?

無論地產代理公司或經紀,如果參與買賣並當經紀中間人的話,雙重角色的身份若不主動去公開,便是一種利益沖突的行為!這將是要背上了法律上的刑事責任!然而,炒賣樓市那股莫大的吸引力,在當時甚至是現在,一般人還是難以抗拒的。

先別去管法律上的問題,我們常常聽說過:「做生意以追逐最佳利潤為依歸」的籠統商業意識,如果千篇一律地按照這種邏輯,地產代理公司或經紀,都應該以炒樓來作為追逐最佳利潤的目標。雖然佣金是跟隨著樓價而水漲船高,而且相對其他以佣金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行業都要來得豐厚,但如果要拿炒樓的利潤來相比,卻只不過是小巫見大巫!

香港這塊福地,出現過許多「滿城盡炒樓、金、股」從而獲利的機會,打工仔和老板以至稍有積蓄的市民,都傾向活躍地投入短線投機炒賣。結果當然變成了所謂不務正業的社會問題。地產代理公司和經紀更因為近水樓台,較有優勢來炒賣物業,業務重心遂漸漸地被「最佳利益」這隻「無形的手」牽引到了以大量炒賣物業為主的境地。

從炒賣樓宇獲致較豐厚的利潤,拿來用作維持愈來愈遜色的「正常業務」,已經成為了不朽的事實。正像農夫不去認真地耕田,卻去炒賣產品的邏輯不遑多讓。結果不但在農耕的範疇上出現了倒退,更糟糕的是,愈是依賴炒賣愈變得偏離了本業的農耕。地產代理經營者從不知不覺變為不得不覺,結果是本末倒置地出現了惡性循環。最後連自己也搞不清究竟自己是「夢裡的蝴蝶還是蝴蝶裡的夢」!

逐漸依賴炒樓的這類「非經常性收益」,來支撐整間地產代理公司的開支。這樣做還有二種「非物質」方面的回報:首先是當炒家遠不需要如經紀般辛勞;其次便是社會意識作怪,炒家一般被社會定性為投資者或投機家,社會地位自然比經紀高!兼任二種角色的「代理」,不期然地傾向當個「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