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日在地鐵內被控非禮, 事件經過如下:
1. 我在金鐘上車, 上車前見排前面的是位女士, 於是將我掛在身上的公事包放在前面, 避免身體與她接觸。
2. 上車後行至車廂中的柱位, 女士仍在我前面(她背向我), 而我掛在身上的公事包仍然放在前面, 當時因很多人, 所以我的公事包有接觸到這位女士。
3. 當列車到達佐敦開車後, 因感到我公事包內的電話有來電, 於是我便用手打開公事包, 此時站在我背後的男士捉着我的手臂, 並問我做甚麼, 並稱我用手摸在我身前的女士的臀部, 我立即表示因人太多, 我已用公事包擋在我的身前面, 但由於車廂太多人我避無可避, 其後我着這位男士及女士落車討論。
4. 男士此時自稱是休班警員, 並詢問女士是否覺有人非禮她, 她表示早前感覺有人摸她, 我立即表示我已用公事包擋在我的身前面, 女士你是否誤會了我, 之後休班警員表示會報警處理, 我亦同意。
5. 其後便回警局, 警方表示會控告我非禮這位女士。
請問此非禮案件, 我應怎樣處理呢? 需聘請律師嗎? 我入罪的機會大嗎? 希望您給我一些意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