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 0
法律隨筆
留案底
標少
2014年3月27日

行政會議成員林健鋒危險鴐駛被定罪,究竟會不會留下刑事案底呢?下面一則新聞是法律界人士的看法,標少這二打六對於林健鋒的定罪會不會留下刑事案底,持不同看法。先看報導:

留交通案底 毋礙任公職

【明報專訊】執業大律師郭憬憲表示,危險駕駛罪是否留刑事案底,視乎控方以哪種方式檢控被告,若以票控形式檢控,就不會留下刑事案底。今次控方以傳票形式起訴林健鋒,故僅留下交通案底。
 
 
大律師陸偉雄則指出,相信危駕罪成對林健鋒出任公職及公司董事影響不大,《基本法》規定,立會議員被監禁1個月以上,才可能被解除職務,對行會成員則沒有類似規定。他指出,《上市規則》對上市公司董事的要求,包括其個性、經驗及品格等,若干犯嚴重或違反誠信罪行者,例如詐騙、強姦等罪行,港交所未必會接受這樣的人選做董事。陸說,林只被判處罰款及停牌,反映案件情節並非嚴重,亦毋須被監禁,故可繼續出任立法會議員,加上沒有留下刑事案底,情節亦不涉及違反誠信或品格受損,故對林出任公司董事亦沒影響。
(22.3.2014)

我不完全同意郭大狀的講法,雖然他做過5年暫委裁判官,聽講他的法律知識也堅實。很多人都有興趣想知怎樣才會留下刑事案底,郭憬憲的講法大致上正確,不過還不能講絕對正確。
 
那麽,正確的看法是怎様?首先,我們要搞清楚整個程序。警方因應罪行的嚴重性訂定了一份「可被記錄罪行名單」,因為那是內部文件,我看不到最新的版本,以前讀者SL曾經把10年前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求警務處提供這名單的文件傳給我看,連結在此(http://www.legco.gov.hk/yr03-04/chinese/panels/se/papers/se0402cb2-2986-1c.pdf)裏面列出167項可被記錄罪行,包括危險駕駛,即是説危險駕駛的定罪是會留下刑事案底的。

當被告被拘捕檢控,警察會替他打指模,作用有兩個。第一是核對他的刑事紀錄,連同檢控文件送到主控手上,另外有一份表格填寫案件的結果,交回刑事紀錄科(Criminal Records Bureau)存檔。警察會參考「可被記錄罪行名單」去決定是否打指模,並非名單之內的罪行,如果打了指模把定罪紀錄交回刑事紀錄科,該紀錄也不會入檔。

相反而言,有些情況是當初沒有打指模的不在名單上的控罪,在審訊過程中的變化而致使修改成為名單內的控罪,警方理應在定罪後找被告番打指模,把定罪紀錄存檔,那就變成留了刑事案底。故此,就算當初以傳票檢控沒有打過指模,並非表示到尾就一定不會有刑事案厎。警察會不會找林健鋒番打指摸,已不是我可預知的問題,如果不紀錄他這定罪,我覺得並不妥當,也違反了施行已久的政策,除非危險駕駛已從名單剔除。另外,林健鋒看來也會上訴,我手頭沒有Wilkinson, 也不清楚詳細案情,不知他上訴成功的成數。一旦上訴得直,打回原形——不小心駕駛,當然就不是刑事案底了。

劉進圖案的發展一文,匿名仁兄説標少是二打六,對於這稱謂我頗受落。故此,上面是二打六的見解,請勿輕信,應找個專家求証。不過,也不能胡亂地找,上面這點小事,資深大律師也未必懂。我打個比方,你不會問美芝蓮3星法國大廚怎樣蒸蘿蔔糕,蘿蔔糕做得叻的人不一定是大廚,道理就是這樣簡單。二打六繼續寫就是要捍衛二打六的言論及寫作自由。

打指模俗稱「碌八爪」,事實上10隻手指都要打,附圖就是指模表格,這份表是標少的指模(稍為遮掩),裏面有一個故事,我賣個關子,稍後寫這故事。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
 
 
 

 

Copyright © Easy Property Co.,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