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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周永康的憲制效力
標少
2014年10月27日
周永康:政府「民情報告」若缺憲制效力 佔領市民難言撤離
 
有消息指,學聯曾向中間人表示,如果政府能夠呈交一份報告的話,可以考慮撤離。學聯秘書長周永康今早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如果特區政府呈交一份有憲制效力的報告,可以改變人大框架的報告,的確可以考慮撤離。但現時政府提出的「民情報告」,其內容、作用、目的、何時呈交、能否解決特首提名程序等民主問題,及能否改變人大框架等,政府都是不著邊際、全無回應,因此難言撤離。
周永康又表示沒預計報告會交給港澳辦,因為港府定期要交報告給港澳辦,到底這份「民情報告」是慣性呈交還是特別為報告雨傘運動而設,政府同樣沒回應。
(852郵報)
 
對上兩篇一則留言問我:周永康所說的「有憲制效力的報告」是什麼?
 
當然,這問題問周永康好過問我,出自他口,沒有人比他更清楚。山中説他語無倫次,我只好循這句話實際的可能性方面去推敲。我對佔中作為宣示手法毫不反對,但對佔中的發展大不以為然,之前寫過太多,不再贅。
 
有憲制効力的報告,當作何解?報告當然是指政府拋出的民情報告,假設那是一份客觀反映民意的報告,怎樣才可以有憲制効力?香港唯一可以視為憲法的就只有《基本法》。有憲制效力,即是要把民情報告的作用寫入《基本法》,才產生制度上的効力。要這樣做,只有把民情報告的地位,加入《基本法》第四章第一節有關行政長官規定裏,或者加入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處。這樣做即是要修改《基本法》。修改要過3關: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人大批准。
 
假設順利通過修改《基本法》,民情報告可以産生甚麽效力?完全是一廂情願,有意願而無實效的語言。佔中是民情,反佔中也是民情,不贊成不反對也是民情。就算把民情報告加入《基本法》,也沒有實質効力。若果人大考慮了民情報告,但不採納民情,有甚麽制衡辦法?毫無辦法。
 
政府提出民情報告,只是假意示好,給學聯的下台階,豈能當真。政府根本寸步不讓,因為政府也沒有話事權。如果學生以為雙方對話可以使政府讓步,那就屬神話故事了。政府自始至終都只有一個立場,既不能改人大決定,也要符合《基本法》要求,在這框架下,心存幻想的是癡兒,繼續在街上過冬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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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港人 2014-10-27 23:22:39
有種就霸街霸到20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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