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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替人關車門的冤案?
標少
2015年10月30日
幫關車門男子枉囚6星期 袁國強:不同律師法官理解不同,過去都有 (18:45)

32歲手機配件店東主羅逸庭去年在街上替輕型貨車司機關上車門,被裁定「干預汽車」罪成囚6星期。他出獄後在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義助下,獲終院判處上訴得直。

律政司長袁國強回應指,終院已就案件相關法律條文法律問題作出澄清,希望往後不會有同類型事件發生。他又指,不同律師、法官對同一條文理解不同,過去都有發生過,而不同法院對同一案件有不同判決,亦曾在其他案件出現過。

對於有關人士欲向政府索償,袁國強指政府有行政機制處理,事主若有需要可循相關方面跟進。

(28/10/2015明報即時新聞)

我本來不打算評論此案,有人因看到這件案的報導在上一篇留言,慨歎香港欠缺法治,還連結了太陽報的報導給我看,該報用了這標題:「律政司法一條龍製冤獄 事主枉囚六周」,這標題煽情譁眾取寵無所不用其極,早兩日明報的報導尚算中肯,集中於終審法院判詞對法律的闡釋,到了今天的即時新聞,報導內容卻嚴重歪曲事實。我近日雖然少了寫文的興致,在這種情況下,也不得不開筆。

先講明報即時新聞這標題:「幫」關車門……,及內容第一行:……「替」輕型貨車司機關上車門……

讀者唔知頭唔知路就以為被告好心著雷劈,或者他做好心替人關門被誤會做賊而坐了6個星期「冤」獄。這就是胡亂報導的地方。不如看下被告被定罪後上訴到高院時,判詞對案情事實的描述:

2. 案發於今年2 月21 日,控方證人把客貨車(SL3521)停在荃灣川龍街9 號附近,準備送貨往附近的店鋪[3],當時車沒有鎖門。其間,他由車尾看見上訴人關上客貨車左前門,立即上前查看,發現放在車頭的手提電話不見了。他隨即追著上訴人,並在約30 呎外截住上訴人。

3. 上訴人否認曾在客貨車(SL3521)附近出現,沒有接觸客貨車車門。當時,他在附近藥房買藥後橫過馬路,後被控方證人截停。

4. 裁判官明白這是「單對單」的案件,沒有其他佐證,他必須小心分析控方證人的證供。同時,他知道控方證人曾於1979 年犯偷車罪,在考慮控方證人的誠信問題時會考慮這紀錄。

5. 裁判官知道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所以犯罪傾向可能較低和證供可能較可信。(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逸庭 HCMA359/2014)


何來「幫」、「替」人關車門?其實被告否認曾在貨車附近出現,也否認接觸過車門。有幾多人會看完報紙再去找判詞來印證?當然少之又少,所以絕大部份的人都被誤導了,加重了被告的冤情。Well, in a way, 上訴得直,坐了監你叫那作冤獄,我不跟你爭拗,因為無罪便不用坐監。太陽報的標題就更加離譜,講到像是主控官跟法官一起串謀定被告罪一樣。這件案終審法院的判詞講對被告坐監感到遺憾,也提到被告在裁判法院審訊時沒有律師代表,這又會否使人覺得他沒有律師代表被欺負呢?

他沒有律師的理由,判詞第10.c段解釋了原因:

c 其實,在3 月20 日提訊時,上訴人原本由當值律師代表,案件排期至5 月22 日審訊。但之後他決定自辯,所以沒有依照當值律師吩咐,接近審訊日期時再聯絡他們,因此文件未能一早交給上訴人[8]。(HCMA359/2014)


是否請律師或者花$500請當值律師,完全是被告的自由意願,而且高院聽審上訴時,也仔細檢視審訊過程,覺得原審裁判官已盡力協助被告,使他獲得公平審訊。

被告上訴到高院時,代表他的是資歷頗深的大律師,整件案由審訊到上訴的著眼點,完全沒有提及對「干預」(tamper)一詞的釋義有爭論,所以不幸地被忽略了。如果在高院提出這詞語釋義的爭論,而高院法官覺得無問題而駁回上訴,上訴到終院才推翻,也屬時有發生的事,是否可以冠以「律政司法一條龍製冤獄」呢?

當被告到終院尋求上訴許可時,終院的司法常務官開始時也認為上許一方欠缺理據而發傳票傳召他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因由,而當時上訴一方獲刑事檢控專員同意上訴許可的申請,也同意被告關車門的行為並不構成「干預汽車」罪,這不就清楚説明律政司在處理本案的公正態度嗎?

上一篇留言有人以本案來展示香港法治不足,坦白講,我有甚麽資格去講何謂法治?但我不會用一件案的結果妄下定論,我只會從制度和過程去看,不論怎樣介定法治,裏面都包含人的因素,制度由政府和議會制訂,法律由法官釋義,這都是不可缺少的人的因素,怎能夠因為法官對釋義的不同看法而定論為法治不足呢?上到終院也會出現3比2的裁決,在普通法國家經常都有這種情況出現,何必大驚少怪。這件案沒有人刻意製造冤獄,在制度上也訂下足夠保障,何來法治的問題?

本案的證人客貨車司機,見到被告關他車門,手機不見了,他當然會問:你無端端做乜閂我車門?警察在被告身上找不到手機,唯有考慮「干預汽車」罪,在一般字面的意思,也算是講得通的看法,完全不是牽強或揑造事實的情況,這件案的輿論批評欠缺公允,對原審裁判官、高院法官、律政司及在高院代表被告上訴的大律師的負面批評,都屬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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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lawyer 2016-01-20 15:18:04
Fair Comments.  Really logical.  Wish we have more citizens of that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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